天津电力中长期、零售市场、绿电、独立储能市场交易、市场履约保障凭证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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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天津市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wps 2.天津市电力零售市场交易工作方案.wps 3.天津市绿电交易工作方案.wps 4.天津市独立储能市场交易工作方案.wps 5.天津市电力市场履约保障凭证工作方案.wps为负值,二者统称为用电侧偏差电量。第二十八条网损电量与京津唐域外机组交易的用户和售电公司,需向对应发电企业购买网损电量。天津电网全部网损电量由电网企业统一代理采购,代理采购损益按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第五章交易电价第二十九条合同电价合同电价为通过交易形成的市场化电价,指批发用户、售电公司从发电企业购电的价格,等于发电侧交易上网电价(含超低排放等环保电价)。第三十条网损折价

2、区域电网网损折价按如下公式计算:P网损=P送端X%(l-x%)其中,P网损为网损折价,P送端为合同电价,X%为区域电网网损率。第三十一条用户到户价格用户到户价格由合同电价、输配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与京津唐域外机组交易的用户和售电公司,结算价格中还应包含区域电网网损折价以及区域电网输电价。对于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其基本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等其它费用,根据现行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输配电价送出省输电价格、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天津电网输配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峰谷分时电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电力用户,在参加市场化交易后应当继续执行峰

3、谷电价,售电公司不执行峰谷电价。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21)395号),电力用户的尖峰、高峰及低谷电价按“平段价格+上下浮动”的方式形成。输配电价参与浮动,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两部制电价的基本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不参与浮动。第三十四条上网环节线损费用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综合线损率计算,按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收取标准由电网企业在代理购电价格表中按月公布。第三十五条系统运行费用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等,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承担,收取标准由电网企业在代理

4、购电价格表中按月公布。第六章交易结算第三十六条基本原则(一)发用解耦结算。发电侧与用电侧电量解耦结算,发电侧实际上网电量、用电侧实际用电量分别与其合同电量进行比较,计算各自偏差电量。(二)合同电量和偏差电量分开结算。合同电量按合同月份常规电能量绿电电能量绿电环境价值(元/兆瓦时)绿电环境价值补偿标准(元/兆瓦时)合同电量(兆瓦时)合同电价(元/兆瓦时)合同电量(兆瓦时)合同电价(元/兆瓦时)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附件2-2天津电力零售市场购售电套餐二类型:固定价格+价差分成甲方(零售用户):乙方(售电公司):甲乙双方就以下各项达成一致:1 .合同电量为包括尖峰、

5、峰、平、谷各时段的总电量,电价为平段价格。2 .在约定的固定价格基础上,乙方在批发市场中长期交易合同价格(含年度、月度、月内,不含合同转让)与固定价格的差额,按一定比例传导给甲方;甲方超用或少用电量按约定的偏差价格执行。合同电价=固定价格+(乙方批发市场合同加权均价-固定价格)X价差分成比例含绿电交易的套餐,分别计算乙方批发市场常规电能量合同加权均价、绿电电能量合同加权均价。合同电价应在“本地燃煤基准价20%范围内。若经计算形成的合同电价超过允许上限,则按上限执行;若低于允许下限,则按下限执行。3 .甲方超用电量记为正值,少用电量记为负值。合同电量按照合同电价结算,偏差电量按照偏差电价结算,偏

6、差电价按如下方式确定:超用电价为当月常规电能量平段合同电价乘以偏差调节系数形成。少用电价为当月常规电能量平段合同电价与绿电电能量平段合同电价的加权平均值乘以偏差调节系数形成。4 .偏差电量在允许偏差率范围内时,偏差调节系数为1.000o5 .乙方电能量售电收入采用一段式总电量及平段电价模式计算。月份常规电能量绿电电能量绿电环境价值(元/兆瓦时)绿电环境价值木瞳标准(元/兆瓦时)合同电量(兆瓦时)固定价格(元/兆瓦时)价差分成比例(%)合同电量(兆瓦时)固定价格(元/兆瓦时)价差分成比例(%)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表2-2:偏差调节系数部分(固定价格+价差分成套餐

7、)月份允许偏差超用电量少用电量第一段超用第二段超用第一段少用第二段少用正允许偏差率1.io(%)负允许偏差率L20(%)偏差率上限(含)LH(%)调节系数Ull调节系数U12偏差率下限(含)L21(%)调节系数U21调节系数U22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注:1.固定价格应在“本地燃煤基准价20%”范围内;绿电电能量合同电量不为零时,绿电环境权益价值不得为零。2.常规电能量合同电量保留3位小数,绿电电能量合同电量取整数,价格保留2位小数,Lio、L20、L1,L21取整数,UihUI2、U2uU22MZ位小数。3.电能量价格均为平段价格,峰谷分时结算按天津市电力零售

8、市场交易工作方案执行。4.零售套餐内容应与双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相关内容保持一致,如二者有差异,交易中心将以交易平台录入数据为准开展结算。附件3天津市绿电交易工作方案(2024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V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就业(2022)107号)相关要求,在保障电网安全、电力有序供应和新能源全额消纳的前提下,加快建立本市绿色能源消费市场机制,规范开展绿色电力交易工作,依据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修订稿)(京电交市2023)44号)及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新能源发电主体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准入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工作方案。第二

9、条绿色电力产品、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绿色电力交易平台按以下定义。(一)绿色电力产品(以下简称“绿电”)是指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上网电量。(二)绿色电力交易(以下简称“绿电交易”)是指以绿色电力产品为标的物,用以满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出售、购买绿色电力产品的需求,并为购买绿色电力产品的电力用户提供绿色电力证书的电力中长期交易。(三)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是国家对发电企业每兆瓦时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颁发的具有唯一代码标识的电子凭证,作为绿色电力环境价值的唯一凭证。(四)绿色电力交易平台是支撑绿电交易开展的技术支持系统,包括“e-交

10、易”与电力交易平台,分别为市场主体提供移动端和PC端绿电交易服务。第三条绿电交易应分别明确电能量价格与绿色电力环境价值(简称“环境价值”),环境价值用于用户绿证核发,不纳入峰谷分时电价机制以及力调电费等计算。环境价值电量以兆瓦时为单位取整数,尾差不累计。第二章市场主体第四条参与绿电交易的市场主体包括新能源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含批发用户、零售用户),市场主体的准入及注册参照现行管理要求执行。第五条天津区域内具备市场化交易资格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可全电量参与绿电交易,现阶段仅开展与区内用户交易。未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政策范围内、以及主动放弃补贴的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以下简

11、称“无补贴新能源”)可自愿参与绿电交易。发电企业放弃补贴的交易电量,不计入合理利用小时数,参与绿电交易的全部收益归发电企业所有。第六条批发用户直接与发电企业进行交易购买绿电,零售用户通过售电公司购买绿电。第三章零售市场交易第七条绿电零售市场交易采用双边协商方式,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需在购售电合同中明确绿电交易相关事项。第八条每月最后一日24时前,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需在天津电力交易平台填报后续月份天津电力零售市场购售电套餐(以下简称“套餐”)中绿电部分,包括绿电电能量合同电量、合同电价、绿电环境价值、绿电环境价值补偿标准等内容。其他填报要求以及套餐调整、撤销等按天津市电力零售市场交易工作方案(以下

12、简称零售市场交易方案)执行。第九条套餐一中绿电电能量合同电价取值范围同常规电能量零售市场合同电价,即“本地燃煤基准价20%。套餐二中绿电电能量合同电价应在“本地燃煤基准价20%”范围内。若经计算形成的合同电价超过允许上限,则按上限执行;若低于允许下限,则按下限执行。环境价值取值不得为零,上限为50元/兆瓦时,环境价值补偿标准上限为30元/兆瓦时。第十条绿电电能量结算按照零售市场交易工作方案执行。第十一条环境价值结算电价取套餐中约定的绿电环境价值。第十二条零售用户的环境价值结算电量取新能源发电企业上网电量、零售用户用电量和零售用户环境价值预分配电量的最小值。第十三条零售用户实际用电量少于绿电电能

13、量合同电量时,零售用户需对偏差部分按照环境价值补偿标准向售电公司进行补偿。第十四条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环境价值预分配电量少于绿电电能量合同电量时,售电公司需按偏差量较大值以环境价值补偿标准向零售用户进行补偿。第四章批发市场交易第一节交易品种第十五条天津地区绿电批发市场交易主要包括省内绿电交易、省间绿电交易,其中:(一)省内绿电交易由批发用户、售电公司向本地新能源发电企业购买绿电。(二)省间绿电交易由批发用户、售电公司向省外新能源发电企业购买绿电。第十六条批发市场绿电交易以年度(多年)、月度(多月)、月内(旬、周)为周期开展,省内绿电交易以双边协商为主,适时开展集中竞价交易;省间绿电交易以双边协商、挂牌交易、集中竞价等方式开展。第十七条绿电交易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在交易平台上统一组织;绿电交易在中长期交易其他品种之前优先开展。第十八条绿电交易申报方式按一段式(平段)申报电量、电价,应分别明确电能量价格、环境价值,对于双边交易还需明确环境价值补偿标准。电能量价格应在“本地燃煤基准价20%范围内形成,环境价值取值不得为零,上限为50元/兆瓦时。若要求申报电量为天津电网上网侧电量,用户侧申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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