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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业主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条监督委员会(下称监委会)是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监督机构,依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决议及授权开展工作,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汇报工作。第二条监委会的宗旨是,依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决议及授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监督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和业主代表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情况,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三条监委会的职责1、监督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执行情况;2、监督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决定的过程及落实情况;3、监督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4、监督小区公共事务、共有收益等收支、使用、公开等情况;5、监督小区资金、资产、资源管理
2、使用情况等财务活动,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6、监督小区业主反映问题的落实办理情况;7、业主大会授权的其他监督职责。8、监委会所做决定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可生效。第四条监委会主任负责监委会的日常事务,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第五条监委会的有关文件,须经表决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后,才能提交业主大会。第六条监委会委员一年内累计三次不参加监委会工作会议,累计五次不参加临时工作会议的,视为自动辞去监委会委员职务。第七条监委会委员违反业主大会和本规则规定,具有不作为、不回避、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启动业主大会程序,向业主大会提出对其的停职请求。第八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业主大会。监委会可向业主大会提交本规则的修改议案,对符合条件的议案,由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第九条本规则自第四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2023年08月16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