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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示范文本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XX市(县)XX职业培训学校。第三条学校性质:本校为XXXX公司(或个人)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保证培训质量,致力于培养XXX类人才。第五条校址:XX市(县)XX街XX号。第六条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XX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县)民政局。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
2、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主要任务第八条学校举办者是XXXX公司(或个人)。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学校办学情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学校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四)XXXXXXXX.第九条学校开办资金XX万元。第十条办学范围:开展XX职业(工种)培训,培训层次为国家职业资格X级。第十一条办学形式:全日制(或函授、短训)。第十二条招生对象:面向社会招收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学员。第十三条办学规模:XXX人/期。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四条本校的决策机构为XX会(可为董事会、理事会。以下仅以董事会为例)。第十五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X
3、人、校长1人、教职工代表X人等5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X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副职行使职权。第十六条董事会每届任期X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会的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制定、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离、合并、终止;(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董事长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下董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第十八条董事会议事规则:实行
4、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第十九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二十一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代表单位签署
5、有关文件;(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第二十二条校长负责学校培训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学校教师、行政后勤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开展培训、科研等活动,保证培训质量;(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六)负责学校董事会的其它授权事宜。第二十三条根据情况可设置监事会,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成员及其它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第四章法定代表第二十四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或校长)XXXXo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6、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资金管理与使用原则第二十六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每年制作年度会
7、计报告并审计。第二十八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二十九条出资人要求(或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五章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条变更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及形式、校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等,以及学校分立、合并,应报学校审批机关审批或审核,经同意后到同级民政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第三十一条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二条学校终止时由董事会表决通过,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报同级民政部门核准办理注销手续,自同级民政部门发出注销登记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XX年XX月XX日董事会表决通过,自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四条修改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报同级民政部门核准后生效。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