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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国家卫生县(市)和国家卫生乡镇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卫生县(市)和国家卫生乡镇评审程序,确保评审和管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卫生创建管理水平,保障创建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XX省国家卫生县(市)和国家卫生乡镇由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称全国爱卫会)委托XX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称省爱卫会)组织评审,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全国爱卫办)组织抽查,XX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省爱卫办)具体组织落实评审工作。第三条国家卫生县(市)和国家卫生乡镇评审每3年为一个周期,原则上第三年第四季度由全国爱卫会集中命名。第二章申报第四条国家卫生
2、县(市)和国家卫生乡镇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国家卫生县(市)申报范围包括县级市、县、自治县,国家卫生乡镇申报范围为县(市)建成区之外的乡镇,创建范围原则上为该地所划定的建成区。鼓励推进全域创建,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第五条向省爱卫办申报国家卫生县(市)、乡镇的,首先要创成省卫生县(市)、乡镇。申报县(市)、乡镇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自查,符合现行国家卫生县(市)、国家卫生乡镇标准要求的,方可提出申报。第六条地级以上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称地级以上市爱卫会)在9月底前接受国家卫生县(市)和国家卫生乡镇申报,地级以上市审核后,应于次年(每周期第一、第二年各一次)3月向省爱卫办推荐,提交书面的县
3、(市)或乡镇申报书、地级以上市专家组评估意见,并通过线上完成申报资料报送。申报资料包括:县(市)或乡镇创建工作汇报、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相关基础资料,包括建成区范围、地理位置、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所含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名单,辖区规划图和交通图;相关文件和数据(截止到地级以上市爱卫会推荐时间的前一年度年底)。第三章评审第七条建立省级卫生创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国家卫生县(市)、国家卫生乡镇评审应从专家库抽取专家组成评审组,评审组成员包括行政管理人员和专家。评审过程中,实行申报地方(以地级市为单位)专家回避制度。第八条国家卫生县(市)和国家卫生乡镇评审包括线上评估、现场评估、
4、社会公示、国家抽查等程序。第九条线上评估。国家卫生县(市)和国家卫生乡镇申报材料、数据提交省爱国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后,由省爱卫办组织省爱卫会相关单位和专家对照有关部门统计数据进行评估。第十条现场评估。现场评估由省爱卫办组织评审组开展,主要通过暗访和明查两种形式,全面评估申报县(市)或乡镇工作完成和数据真实情况。暗访不通知检查时间,派出评审组对照暗访要求进行评估;明查明确通知检查时间,派出评审组通过听取情况介绍、查阅资料、现场走访、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评估。现场评估重点是申报县(市)或乡镇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重点场所卫生、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生态环境、规划建设、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和
5、管理、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现场评估期间,评审组通过访谈、网络调查等形式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听取当地群众意见建议。评审组在现场明查时要坚持减少基层负担基本原则,结合实际提前与当地商定,将佐证材料集中到评估现场或专家到职能部门及属地单位进行核查。评审组在现场评估结束后反馈评审意见并提出整改要求,各申报县(市)或乡镇要在一个月内将整改结果报地级以上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地级以上市爱卫办)确认后,由地级以上市爱卫会报送省爱卫办。第十一条社会公示。省爱卫办根据申报县(市)或乡镇线上评估和现场评估分数汇总得分,结合县(市)或乡镇整改情况报告,提出拟命名的国家卫生县(市)
6、、国家卫生乡镇建议名单,并将拟命名建议名单在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和申报县(市)或乡镇当地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1周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对有争议的申报县(市)或乡镇,由省爱卫办组织或委托地级以上市爱卫会调查核实并提出建议。第十二条国家抽查。省爱卫会于每周期第3年4月底前向全国爱卫办提出拟命名国家卫生县(市)和国家卫生乡镇名单。由全国爱卫办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抽查,抽查不达标将按程序予以通报及处理(全国爱卫办抽查原则上以暗访为主,抽查不达标准的县、乡镇将不予命名,并对省爱卫会予以通报;抽查中1/3以上不达标将被暂停下一评审周期申报国家卫生城镇)。第四章命名第十三条省爱卫会向全国爱卫办上报拟命
7、名国家卫生县(市)和国家卫生乡镇名单及抽查结果,经全国爱卫会审定后,由全国爱卫会对符合标准的县(市)和乡镇分别予以“国家卫生县(市)”“国家卫生镇(乡)”命名。第五章复审第十四条国家卫生县(市)和国家卫生乡镇自命名后每3年为一个复审周期。复审包括线上评估、现场评估等程序。第十五条国家卫生县(市)和国家卫生乡镇每年3月底前向地级以上市爱卫会线上提交巩固卫生创建成果工作报告、工作数据和有关材料。地级以上市爱卫会审核通过后,应于4月底前,将上述材料及书面审核意见,向省爱卫办进行线上提交。第十六条省爱卫办建立每季度现场评估抽查制度,在一个复审周期内,每季度随机抽查一定数量的国家卫生县(市)和国家卫生乡
8、镇开展复审工作,复审周期内实现全覆盖。现场评估采用明查或暗访形式,原则上暗访为主、明查为辅。第十七条线上评估和现场评估分数汇总成复审得分。该周期内第一次复审得分达不到标准的,继续纳入该周期抽查范围,适时进行再次复审,再次复审得分未达标视为省级复审不通过。第十八条省爱卫会于复审周期第3年9月底前将省级复审意见报送全国爱卫办。全国爱卫办每年对一定比例的国家卫生县(市)和国家卫生乡镇进行抽查,并定期通报抽查结果。复审情况经全国爱卫会审定后,对通过复审的国家卫生县(市)和国家卫生乡镇予以重新确认命名、暂缓确认命名或撤销称号,全国爱卫办抽查中不达标准的,将直接撤销称号。第十九条已命名的国家卫生县(市)和
9、国家卫生乡镇,确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需推迟复审的,应及时报省爱卫XX意后,通过省爱卫会向全国爱卫办提出申请,原则上可延期1年。第六章职责要求第二十条省爱卫办做好国家卫生县(市)和国家卫生乡镇创建和巩固工作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制度,公布监督电话或电子邮箱等接受群众反映意见。建立完善省专家库和管理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第二十一条地级以上市爱卫会应加强指导、帮扶,组织做好辖区内新申报国家卫生县(市)、乡镇的推荐工作,负责辖区内国家卫生县(市)和国家卫生乡镇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制度,督促巩固卫生创建成果。每年11月底前,地级以上市爱卫办应向省爱卫办提交本市卫生城镇创建及巩固情
10、况书面报告。第二十二条国家卫生县(市)和国家卫生乡镇应在辖区醒目位置设置国家卫生县(市)或国家卫生镇(乡)标识,畅通爱国卫生建议与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自身管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第二十三条国家卫生县(市)和国家卫生乡镇因行政区域调整导致建成区变化时,要及时由地级以上市爱卫会向省爱卫办提出申请进行更新。第二十四条国家卫生县(市)和国家卫生乡镇创建工作要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卫生创建评审纪律要求,不得搞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不得阻碍群众反映问题,不得干预评审工作,不得安排与评审无关的活动,不得向评审组赠送任何钱物。违反本条规定的,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批评直至终止本周期评审工作。第二十五条评
11、审组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开展评审工作,不受外界干扰,实事求是作出结论,对评审结论负责。评审组成员要严格遵守卫生创建评审纪律要求,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擅自透露评审情况;要坚持廉洁自律,不得借助成员身份谋求私利;不得收受钱物,不得参加与评审无关的活动。评审组成员每次参加评审均需签订评审工作责任书和回避声明等。在评审工作中,违反本条规定的,省爱卫会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通知其所属单位,涉嫌违纪违法的,将转交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进行处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省爱卫办在国家卫生县(市)和国家卫生乡镇创建评审中,对成绩突出的县(市)、乡镇和地级以上市爱卫会予以表扬;对一个年度内30%以上新申报县(市)、乡镇
12、未通过评审的地级以上市予以通报,并暂停该地级以上市下一年度申报国家卫生县(市)和国家卫生乡镇。第二十七条省爱卫办在国家卫生县(市)和国家卫生乡镇复审抽查中,对成绩突出的县(市)、乡镇和地级以上市爱卫会予以表扬;对复审成绩明显滑坡的县(市)、乡镇予以通报;对有30%以上县(市)、乡镇未通过复审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将暂停该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下一年度申报国家卫生县(市)和国家卫生乡镇。第二十八条国家卫生县(市)和国家卫生乡镇发生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或重大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安全、职业病危害、实验室生物安全等事故之一的,省爱卫办将视情予以通报,性质特别严重的,向全国爱卫办申请撤销其称号。第二十九条已经被命名的国家卫生县(市)和国家卫生乡镇,经自查认为没有达到标准的,可通过省爱卫会向全国爱卫办申请自愿撤销命名。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XX省爱卫办制定并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