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docx(5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XX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包括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三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未设立地方税务机关的市、县(区)由土地所在地的国家税务机关征收(下同)。纳税人跨市、县(区)使用土地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第
2、四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一)凡纳税人持有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二)对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文件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三)既无土地使用证书又无征用土地批准文件的,暂由纳税人按实际使用面积据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后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待土地测量或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再按实际占用面积进行调整。第五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所附XX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确定的税额幅度制定,
3、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六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税免税的,按XX自治区地方税收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情形需要定期减税免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第七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分季缴纳的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入库,入库期限最后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在100OO元(含100OO元)以下的纳税人,纳税人可以自愿采取全年一次性申报纳税,缴纳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终了后15日内,入库期限最后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第八条各级土地
4、管理机关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土地属性信息、土地空间等信息资料,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第九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附件: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附件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地区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元/平方米)XX市一等地段12-24二等地段9-18三等地段6-15四等地段3-12永XX一等地段6-15二等地段4-12三等地段2-6XX县一等地段6-15二等地段4-12三等地段2-6XX市一等地段6-15二等地段4-12三等地段2-6XX市一等地段8-2
5、0二等地段6-18三等地段4-12四等地段2-8XX县一等地段6-15二等地段4-12三等地段2-6XX市一等地段6-15二等地段4-12三等地段2-6XX县一等地段3-9二等地段1-3红寺堡开发区一等地段3-9二等地段1-3XX市一等地段6-15二等地段4-12三等地段2-6XX县一等地段3-9二等地段1-3XX市一等地段5-15二等地段4-12三等地段2-6中XX一等地段4-12二等地段2-6XX县一等地段2-9二等地段1-3XX市一等地段4-12二等地段2-6三等地段1-3西XX一等地段3-9二等地段1-3XX县一等地段3-9二等地段1-3XX县一等地段3-9二等地段1-3XX县一等地段3-9二等地段1-3注:各市、县在XX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税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