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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律市驯Q健康珍清机构急多家选办注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不断提高职业健康检查质量,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指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基本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第三条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健康检查备案管理工作。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
2、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备案。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并指定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为主检医师。主检医师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3年以上且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主检医师负责确
3、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本机构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的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的仪器、设备、专用车辆、实验室标本采集等条件,至少有DR车一辆、移动隔声室车辆一辆、无线局域网信息化体检系统一套等,符合职业健康检查诊疗操作技术规范相关规定,保证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七)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人员。第六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应当具备执行职业健康
4、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能力;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应当具备执行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GBZ98-2020)的能力。第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承担以下职责:(一)在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二)履行疑似职业病的告知和报告义务;(三)于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后15日内上报职业健康检查信息;(四)每季度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包括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五)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六)承担市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备案时,需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以下资
5、料:(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同时提交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三)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平面布局图,平面图应标明各场所功能及面积;(四)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技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表及相应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五)主检医师的执业医师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证书、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复印件;(六)职业健康检查相关仪器、设备目录清单;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相关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目录清单;(七)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报告审核、授权签发、实验室管理、仪器使用、人员培训、档案管理、安全
6、与环境管理、疑似职业病报告等质量管理制度以及标准化操作程序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备案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各项内容应当完整、清楚,证件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第九条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受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工作。按规定对备案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备案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备案,向申请单位发放备案回执。备案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待材料补充完整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备案回执。第十条当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称、地址、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发生变化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信息发生变
7、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受理部门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变更表。第十一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或市卫生健康委指定区域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业务。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必须保证检查质量并满足放射防护、医疗废物以及生物安全等相关管理要求。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附件: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表2.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变更表附件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表备案单位名称(公章):填表日期:年月日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表备案单位名称备案单位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电子邮件法定代表人职务/职称1 .接触粉尘类2 .接触化学因素
8、类3 .接触物理4 .接触生物5.接触放射素类素类素类6.其他类(特殊作业等)()()()()()()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放射诊疗许可证)及副本(复印件);()2 .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的有关资料;()3 .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有关资料;()4 .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的有关资料;()5 .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与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相适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
9、备、专用车辆等条件的有关资料;()6 .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7 .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详细说明。备案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本单位保证上述资料属实。备案单位:(公章)年月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项目备案登记表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备案不备案1接触有害化学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1.1铅及其无机化合物1.2四乙基铅13汞及其无机化合物1.4镒及其无机化合物1.5镀及其无机化合物1.6镉及其无机化合物1.7络及其无机化合物1.8氧化锌1.9碑1.10碑化氢(碑化三氢)1.11磷及其无机化合物1.12磷化氢1.13领化合物1.14帆及其无机化合物1.15三烷基锡1.16铉及其无机化合物1
10、.17凝基模1.18氟及其无机化合物1.19苯1.20二硫化碳1.21四氯化碳1.22甲醇1.23汽油1.24溟甲烷1.251,2-二氯乙烷1.26正己烷1.27苯的氨基与硝基化合物1.28三硝基甲苯1.29联苯胺1.30氯气1.31二氧化硫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备案不备案1.32氮氧化物1.33氨1.34光气1.35甲醛1.36一甲胺1.37一氧化碳1.38硫化氢1.39氯乙烯1.40三氯乙烯1.41氯丙烯1.42氯丁二烯1.43有机氟1.44二异氟酸甲苯酯1.45二甲基甲酰胺1.46氟及腌类化合物1.47酚(酚类化合物如甲酚、邻苯二酚、间苯二酚、对苯二酚等参1.48五氯酚1.49氯甲醛、双氯甲醛
11、1.50丙烯酰胺1.51偏二甲基朋1.52硫酸二甲酯1.53有机磷1.54氨基甲酸酯1.55拟除虫菊酯类1.56酸雾或酸酎1.57致喘物1.58焦炉逸散物1.59甲苯(二甲苯参照执行)1.60溟丙烷(I-溟丙烷或丙基澳)1.61碘甲烷1.62环氧乙烷1.63氯乙酸1.64锢及其化合物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备案不备案1.65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1.66P-蔡胺1.67其他化学毒物(填写具体名称)2粉尘作业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2.1游离二氧化硅粉尘(结晶型二氧化硅粉尘)2.2煤尘2.3石棉粉尘2.4其他致尘肺病的无机粉尘2.5棉尘(包括亚麻、软大麻、黄麻粉尘)2.6有机粉尘2.7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
12、(锡、铁、锅、铁及其化合物等)2.8硬金属粉尘2.9毛沸石粉尘3接触有害物理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3.1噪声3.2手传振动3.3高温3.4高气压(参见GB20827)3.5紫外辐射(紫外线)3.6微波3.7低温3.8激光4接触有害生物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4.1布鲁氏菌4.2炭疽杆菌4.3森林脑炎病毒4.4伯氏疏螺旋体4.5人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病毒)5特殊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5.1电工作业5.2高处作业5.3压力容器作业5.4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备案不备案5.5视屏作业5.6高原作业5.7航空作业5.8刮研作业6.电离辐射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6.1内照射作业6.2外照射作业职业健康检查执业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职务/职称所在科室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取得职业病诊断等相关资格日期职业健康检查仪器和设备清单序号仪器、设备名称型号数量用途工作状态购置日期备注附件2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变更表机构名称(公章):填表日期:年月日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