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年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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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年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人才培养机制改革,构建“三全育人,五育并举协同育人体系,打造“素质优、能力强、就业好”人才培养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等文件要求,试行学年学分制管理。第二条学年学分制是指既规定某一专业的学习年限,又规定学分总数和每一学期的学分数。学生可以通过选课来扩大知识面,充分发展自己的智力和能力。第三条为积极稳妥并有效地推行学年学分制管理,提高教育教学管理水平,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教师教学创造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特制订本办法。第二章课程

2、设置第四条学生必须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教学计划,参加所要求课程的学习和活动并取得相应学分。各专业的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一)必修课:指各专业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为保证专业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术与基本技能,培养基本素质,奠定个性化发展和终身学习的基础,是该专业每个学生都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通识类课程。(二)选修课:指各专业需要学生掌握的某方面专门知识或拓展、深化知识面,满足学生的兴趣爱好,发展学生的个性与特长而开设的课程。根据我校现阶段实际,选修课暂定为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两种:1 .公共选修课:指帮助学生改进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发展

3、个人特长与爱好,在全校范围内开设的有关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类的课程。原则上理工医类专业学生选修人文社科类课程,财经商贸艺类专业选修自然科学类课程;2 .专业选修课:指各专业(群)根据专业方向或专业知识结构的需要而开设的选修课程。此类课程是加深专业基础和拓宽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课程,原则上在本专业(群)人才培养方案开设的专业选修课程中选修。第五条除开设上述规定课程之外,学校将建立学分认定与转换机制,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种学术讲座与研讨、技能训练与竞赛、创新创业实践、第二课堂活动和文明素质养成等活动,以提高其综合素质,促进全面发展。第六条课程如有先修后续的关系,学生必须在取得先修课程的学分后,才可修读

4、后续课程。第七条学生所应修读的选修课程,按照学年学分制选修课建设与选课管理暂行办法选择修读。第三章课程与学分第八条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以学期为计算单位,每学期教学周按18周设计。(一)一般课程:是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以计划学时列出、以教室和实训室为基本教学场所实施的课程,其学分计算方法为该课程的计划学时数除以16-18,学分最小单位为0.5学分。(二)其他课程:是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以项目或任务、天数或周数等方式列出的教育教学环节,其学分计算方法按学校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意见的规定计算。第九条学生应当达到所就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总学分和

5、各类课程学分要求方可毕业。第四章课程考核第十条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须参加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课程成绩。课程成绩以学期总评成绩计。总评成绩在及格以上,方可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总评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第十一条各类课程的考核方式可采用笔试(开卷、半开卷、闭卷)、口试、大作业、论文、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考试课程一般采用百分制计分法,考查课程可以采用百分制,也可以采用等级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计分法。第十二条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者,按考试考务管理办法规定组织补考,补考及格后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补考仍不及格者,该门课程应按规定重修。重修收费标准按关于

6、学年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下同)。公共选修课程不及格者,可再修该门课程或另选修其他未取得学分的公选课程,如公共选修课学分已修够,也可放弃。一门公共选修课程只能再修或另修一次,再修或另修仍不及格者,该门课程应按规定重修,重修课程与正常修读课程的考核要求一致。第十三条因特殊原因经核准缓考的课程,按考试考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不及格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处理。第十四条学生参加考核,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作弊(包括为他人提供作弊条件)或无故缺考。凡考试作弊或无故缺考者,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该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按本办法第十二条取得。第十五条凡计算学分的课程,不论是必修课、选修课,都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学

7、习者,应事先经过核准。对缺课的学生,根据缺课学时数及情节,根据学生学业预警实施办法及相关管理制度予以处理。第十六条各门课程考核、试卷、成绩记载、考务管理等具体要求参照学校其他相关文件执行。第十七条未经核准自行参加非规定必修课、选修课学习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不予记载成绩与学分。第五章课程学分绩点计算第十八条学分与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量与质的计算单位。实施课程学分绩点计算,是一种以取得一定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毕业标准,实施多样化教育规格和较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第十九条课程学分绩点计算方法(一)为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二)一门课程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作如下规定:以

8、60分为绩点1.0,该课程成绩每增加I分,绩点增加0.1,以此类推。具体换算对应关系如下:90-100分对应4.0-5.0绩点(优秀折合4.5绩点);75-89分对应2.5-3.9绩点(良好折合3.5绩点);60-74分对应1.0-2.4绩点(及格折合2.0绩点);不足60分对应的绩点为0(不及格折合0.0绩点)。(三)课程成绩总评不及格,在下一学期开学时组织补考,按实际成绩进行记载,成绩及格的,可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但其绩点为“0”。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补考一次、公共选修课程再修或另修一次仍不及格的,应按规定重修;经核准参加缓考或重修的课程,按实际成绩计算,并正常计算学分和绩点。第二十条一

9、门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一门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是将该课程的成绩按前述规定折合为绩点数,然后将该课程的绩点数乘以该课程的学分,即得出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计算公式如下: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二该课程的成绩绩点X该课程的学分。第二十一条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一)每学期课程考核结束后,计算学生该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式如下: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二该学期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该学期修读课程的学分之和;(二)学生修业期满,计算学生累积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式如下:累积平均学分绩点二已修读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应修读全部课程的学分数之和。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量和质的重要依据,也是评定优秀学

10、生、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和推荐就业等的依据。第二十二条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一律记入学生学业成绩档案。第六章学生修业年限第二十三条学制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的学习年限为依据,实行学年学分学制,提前修满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分,最多可以提前一年毕业。对于在规定的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最多允许其延长学习时间两年。要求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必须在前一学期第十五周之前提出申请,经逐级核准同意后方可延长。第二十四条经核准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的学生,在延长期内应按当年新生规定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所应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按本办法第十三条取得。第二十五条对于有特殊原因或困难的学生,经过核准允许休学,从

11、入学到毕业年限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定的时限。休学或复学按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为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鼓励学生努力扩大知识面,学校将视情况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双专业、主辅修制度。第七章学生转学和转专业的学分认定第二十七条转入我校学生的学分认定(一)学生经广东省教育厅批准从外校转入的,其在原来学校修读的课程、学分经教学管理部门按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审核后予以承认。(二)凡与学校转入专业不能互认的课程和学分,学生必须在转入后的两周内到教学管理部门办理缓考手续,由学生选择修读的方式并参加下一年级该门课程的考试,合格后计算学

12、分。第二十八条转专业学生的学分认定(一)学生经本人申请、所在教学部门同意并报教学管理部门核准后在校内转专业的,其在原来专业修读的课程和学分与转入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和学分可以互认;(二)凡与转入专业课程不能互认的部分可以记入学生档案,但学生须在办理转专业手续的同时再办理这部分课程的缓考手续,由学生选择修读的方式并参加下一年级该门课程的考试,合格后计算学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在学籍管理方面未提到的有关事项,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学分制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学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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