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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承包租赁工作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1、本制度适用于对外承包、承租工程时的安全管理。2、在对承包、承租过程中,应加强对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管理,在发包和签订的各种承包(合承包任务书)或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3、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也不得租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设备(包括各种车辆、施工工具和主活设施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4、在签订承包租赁经济
2、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或在承包租赁经济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5、应对承包方、承租方进行安全资质(资格)审查,主要内容包括:(一)具有承包、租赁相应资质,近年来良好的安全业绩,满足工作要求的技术、工艺和设备。(二)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资格证明。(三)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等。(四)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检验情况。(五)其他有关的安全资质证明材料。6、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应分别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合同或协议,并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7、为承包方、承租方提供满足现场生产安全要求的工作条件,提供相关的安全资料,并负责对其进行安全监督与必要的安全教育。承包方、承租方应在满足甲方安全生产要求的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8、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有两个及以上的承包方、承租方时,应分别相互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9、承包、租赁期间发生的事故,由甲乙双方按有关规定分别逐级上报,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10、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发生严重违章或事故的,要求承包、承租单位停工、停业进行安全整顿,经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重新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