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统计工作中有关企业种类的几种划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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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统计工作中有关企业种类的几种划分办法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例口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

2、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5Y2O

3、O50MYV500Y50工业*从业人员(X)人XAlOOO300XVlOOO20VXV300X4000020Y8006000VYV800003Y60(K)Y三)资产总额(Z)万元Z800005000MZV80000300MZV5000Z20020X25X20X5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5OOOY4O()OOIOooEYV5000Y3005OX3IOVXV50X10营业收入(Y)万元Y3200005OOY2(KXX)IOoYV500Y100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X)XiMOOOSOOKXVlOoO20X300X30000.WKXY30000200Y30(KIY2001X220XX20营业收

4、入(Y)万元Y030000IOo0WYV30000100YI(XK)Yl邮政业从业人员(X)人X=103X10002OXV3OOX30020Y30(XX)100VYV2000Yl住宿业从业人员(X)人XA300100X300IOMXVlOoXVIO营业收入(Y)万元YAlOO20YI(KXX)lY2000Y30()100VXV30010XX10营业收入(Y)万元YKlOOoo2000KYVIOoOo1Y2(XK)Yl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X)AX22000100*XV2000IOqXVlooxo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0oooolY1000Y300100KXV30010X100X10营业收

5、入(Y)万元YI(KKK)100oVYVIooOO50YYVSO用地产开发运营营业收入(Y)万元丫入2000001000Y2000lY1000Yl资产总额(Z)万元ZI(MMX)5000Z100002000ZV5000Z2000物业曾理从业人员(X)人XAloOO3X1000100VXV300XV100营业收入(Y)万元Y5000IOoOMYV5000500VYVIooOY300lX30010X100X10资产总额(Z)万元Z31200008000Z1200IoOMZV8000ZV100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X)人X3001X310X1XVIO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6、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制定本规定。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三、行业分类。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企业划为银行

7、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四、划型标准指标。采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中四个季度末法人并表口径的资产总额(信托公司为信托资产)平均值作为划型指标,该指标以监管部门数据为准。五、指标标准值。依据指标标准值,将各类金融业企业划分为大、中、小、微四个规模类型,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及以上的为大型企业。(一)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

8、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IOoO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资产总额IOoO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证券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IOoO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100亿元及

9、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保险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5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信托公司。信托资产100O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信托资产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金融控股公司。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企业。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

10、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资产总额IoOO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组织实施。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统计局联合组成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负责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的实施、后期评估和调整工作,按年组织金融业企业规模认定,并在人民银行建立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增加相应的字段模块。经过认定的金融业企业在系统中进行规模登记,方便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查询使用。七、标准值的评估和调整。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每五年对划型标准值

11、受经济发展与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和调整。八、本规定的中型金融业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金融业企业下限。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九、融资担保公司参照本规定中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标准划型。十、本规定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统计局负责解释。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行业类别类型资产总额货币金融服务货币很行服务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中型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小型50亿元(含)至5000亿元微型50亿元以下非货币银行服务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中型200亿元(含)至IoOO亿元小

12、型50亿元(含)至200亿元微型50亿元以下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中型200亿元(含)至IOoO亿元小型50亿元(含)至200亿元微型50亿元以下资本市场服务证券业金融机构中型100亿元(含)至IooO亿元小型10亿元(含)至100亿元微型10亿元以下保险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中型400亿元(含)至5000亿元小型20亿元(含)至400亿元微型20亿元以下其他金融业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信托公司中型400亿元(含)至I(X)O亿元小型20亿元(含)至400亿元微型20亿元以下控股公司服务金融控股公司中型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小型50亿元(含)至5000亿元微型50亿元以下其他未包括的

13、金融业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中型200亿元(含)至IOoO亿元小型50亿元(含)至200亿元微型50亿元以下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第一条为了全面反映我国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的控股情况,完善1998年国家统计局关于控股情况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以法人企业作为分类对象,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实际出资情况进行分类,并按出资人对企业的控股程度,分为绝对控颜口相蚱腮第三条控股经济分类与代码100公有控股经济110国有控股111国有绝对控股112国有相对控股120集体控股121集体绝对控股122集体相对控股200非公有控股经济210私人控股211私人绝对控股212私人相对控股220港澳台商控股221港澳台商绝对控股222港澳台商相对控股230外商控股231外商绝对控股232外商相对控股第四条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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