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和奖励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和奖励规定.docx(8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和奖励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和奖励工作,调动群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制止和惩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分级负责、依法查处、适当奖励的原则,对被举报投诉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按照规定时限和管辖权限组织核查处理,对举报人实施奖励。第二章举报投诉第三条发现下列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人可以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举报投诉:(一)公众聚集场所未告知承诺消防安全或经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二)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
2、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六)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七)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十)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不合格的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
3、防产品的;(十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规从业执业的;(十二)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第四条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话、信函、网络、来访等形式向消防救援机构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第五条举报人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详细说明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举报人应当表明或者注明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举报人匿名举报投诉,或者对同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多次举报的,可以不予受理。第三章受理第六条消防救援机构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做好登记,详细记录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和举报内容,举报内容应详细记录被举报单位(场所
4、)的名称、地址以及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第七条登记后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事项,应予以受理并逐级分派核查任务,通知负责核查的责任单位或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核查。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防救援机构不予受理并告知举报人:(一)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事项,但应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二)无明确的举报投诉对象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三)正在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四)举报投诉已经消防救援机构核查处理的。第四章核查处理第九条举报投诉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核查处理。(一)支队级、大队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核查处理本级执法权限内的举报投诉事项,总队级、支队级消防救援
5、机构可以直接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投诉事项,也可以交由下级消防救援机构办理。(二)举报投诉内容涉及消防救援机构或消防救援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应由上级消防救援机构进行核查处理;举报投诉内容涉及一般执法人员的,由该执法人员所在消防救援机构进行核查处理。(三)举报人对大队级消防救援机构的核查或处理结果不满意的,由支队级消防救援机构进行核查处理;对支队级消防救援机构的核查或处理结果不满意的,由总队级消防救援机构进行核查处理。第十条核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时,发现消防执法违规违纪线索的,按权限移交纪检部门调查处理。第十一条消防救援机构应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实地核查。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
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在受理举报投诉24个小时内进行核查;其他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在受理举报投诉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第十二条对举报投诉进行核查后,应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核查属实的,应由有执法权限的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依法进行查处;(二)核查属实且符合奖励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三)核查不属实的,应向举报人说明情况。第十三条负责核查处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核查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匿名举报的可不反馈),并向举报投诉的交办单位书面报告核查处理情况。举报投诉处理完毕后应及时结案,整理归档。第十
7、四条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时,可采用当面、电话、书面、网络、公告答复等形式。举报人要求书面答复意见时,应予以出具。(一)举报投诉按照“谁核查处理、谁反馈”的原则,由负责核查的消防救援机构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二)举报人对反馈的核查处理结果存在异议并向核查单位提出,理由、证据充分的,核查单位应重新组织核查,并重新反馈核查处理结果;理由、证据不充分的,核查单位应向举报人做好解释。第十五条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核查处理的所有工作流程应录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第十六条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核查处理工作人员与举报人或被举报投诉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五章奖励第十七条对举报投诉事项,经
8、核查属实并符合奖励条件的,由负责核查处理的消防救援机构给予举报人奖金、颁发证书等奖励。第十八条下列情形不予奖励:(一)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二)举报人未提供有效的;(三)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证件及证件号码的;(四)举报人是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五)其他不适合予以奖励的情况。第十九条同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两名以上举报人的,只奖励先举报的人,并告知其他举报人奖励情况。对两名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奖励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第二十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后30个工作日内实施奖励。总队级消防救援机构核查处理的举报投诉事项,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一)
9、对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经查属实的,给予100元奖励;(二)对公众聚集场所未告知承诺消防安全或经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举报投诉经查属实的,给予50元奖励;(三)对构成一般火灾隐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经查属实的,给予20元奖励。支队级、大队级消防救援机构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奖励标准。第二十一条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举报人领取奖励时,应当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并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填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第二十二条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现场领取。也可以说明情
10、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由消防救援机构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或者采取将奖励金额作为电话费充值至举报人电话号码等方式发放。第二十三条消防举报投诉奖励经费应当纳入地方消防经费预算和管理,并接受纪委监委、审计和财政机关的监督检查。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励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一)不按规定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在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三)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举报人合法权益的
11、;(四)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五)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七)弄虚作假,对不符合举报奖励的情形进行奖励的;(八)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而未向举报人兑现奖励或滥发奖励的;(九)挪用、侵吞或以其他手段占用举报奖励经费的;(十)其他妨碍举报投诉应被追究责任的行为。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支队级、大队级消防救援机构应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查处奖励范围、条件、标准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七条举报人向上级部门或其他部门、单位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批示、交办或书面移送给消防救援机构办理的,参照此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