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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部分名词解释及其他说明一、名词解释1 .转移支付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对地方政府(或下级政府)进行无偿的财政资金转移。转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指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对有财力缺口的地方政府(或下级政府),按照规范的办法给予的补助,地方政府(或下级政府)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专项转移支付,指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对承担委托事务、共同事务的地方政府(或下级政府),给予的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补助,以及对应当由地方政府(或下级政府)承担的事务,给予的具有指定用途的奖励或补助。2 .税收返还现行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成品油
2、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3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超收收入或结余资金安排的具有储备性质的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以及视预算平衡情况,在安排年初预算时调入并安排使用。4 .政府债券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要求,地方政府债务只能通过发行政府债券方式举借。市县通过省级政府代为举借。除此之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我省从2015年开始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政府债券按照用途分为置换债券和新增债券两类。置换债券用于偿还符合规定的政府债务本金以及库款归垫,不得用于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用途。新增债券要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优先用于
3、保障在建公益性项目后续融资,加大对保障改善民生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支持力度,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杜绝用于楼堂馆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项目支出。5 .地方政府债务2016年,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指出,全省加快建立“责、权、利”相匹配和“借、用、还“相统一的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省政府依法统一举借全省政府债务,省辖市、县(市、区)确需举借政府债务的由省政府代为举借。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通过发行债券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各级政府在经批准的限额内举借债务,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对市县政府债
4、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强政府债务规模控制。6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2016年5月财政部、农业部印发了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将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7 .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二、其他说明1.政府采购预算:2018年我市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安排,所选内容均从政府采购目录中选择。2.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2018年我市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精神,先在67家一级预算单位推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其余预算单位在以后年度逐步推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