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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翻译服务合同甲方:鞍钢重型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编码:SQCCI31Z0翻译服务合同甲方(委托方):鞍钢重型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乙方(受托方):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为了甲方委托乙方汉文译成俄文,立此合同,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乙方服务人员1.l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选派足够的具备相关专业能力、经验丰富的人员提供翻译服务,其中,负责人为。1.2乙方不得随意更换服务人员,特别是负责人。甲方认为乙方上述人员不称职的,可以随时要求乙方予以更换,乙方应当在甲方提出更换要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第二条乙方联系人2.1乙方根据工作情况,指派作为委托事项的联系人。电话:,Email:
2、。2.2乙方因故要更换联系人,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第三条委托事项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将委托之文件翻译为通匿,并负责翻译后的录入、排版和校对工作。翻译成果制作册,并提供电子版文件。第四条甲方义务1. 1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待翻译资料等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保证文件、资料图文清晰、内容完整。4. 2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包括向乙方提供翻译所需的参考资料,解答相关技术问题等。5.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第五条乙方义务5.1乙方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尽心尽力为甲方提供专业服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内容。6. 2乙方应当根据甲方要求,妥善保管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不得损坏
3、或丢失,使用后及时归还甲方。6.1 乙方应当及时按照甲方要求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甲方汇报工作进展情况。6.2 乙方应当于内向甲方交付全部成果,成果应当清晰、完整、准确,印刷、装订应当满足甲方要求。第六条服务费用及支付6.1翻译服务合同含税总金额为(大写)元()(单位:人民币,下同),其中,服务费不含税金额为(大写)元(),增值税税率为,税金(大写)元()O合同款项结算方式:中文“字数”每千字元,按照乙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结算。6.2此价款包括排版费、打印费、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6.3甲方应当在验收合格且收到乙方提交的增值税发票后一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服务费。6.4乙方指定银行账户信息为:开户
4、行:开户名:账号:第七条不可抗力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疫情、地震、海啸、台风、海浪、洪水、蝗灾、风暴、冰雹、沙尘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雪崩、泥石流、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等。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或迟延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日内向对方通报不能或迟延履行的情况及理由,并在15日内向对方送达证明不可抗力发生的文件。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如约履行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协商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八条保密8.1本合同一方作为披露方向另一方作为
5、接收方提供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作为保密信息,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授权,接收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他方泄露、转让、许可使用、交换、赠与等,亦不得用于本合同之外的其他任何用途。但是,下述情形除外:8.1.1披露时己经被公众知晓的信息;8.1.2披露后非因接收方的原因被公众知晓的信息;8. 1.3披露时接收方已经拥有的信息;8.1. 4因政府机关、法院或其他权力机构依法要求披露的信息等。8. 2接收方应将保密信息向基于本合同需要知晓保密信息的人员披露。接收方应要求该等人员遵守并履行本条款的保密义务。第九条合同的解除9.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9. 乙方更换服务人员甲方不同意的,甲方有权
6、解除合同,款项不予支付;10. 1.2因乙方工作延误或失误,迟延&口不能交付成果,或者经过两次修改仍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服务费不予支付;10.1. 3发生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的。9.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9. 2.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规定的;9. 2.2甲方逾期过日付款,经乙方催缴仍不支付服务费的。第十条违约责任10.1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受托义务、应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对应收而尚未收取的费用亦无权收取。10. 2因乙方原因迟延交付成果,每迟延一日,甲方有权扣除本合同含税总金额的a%作为罚金,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10. 3因乙方原
7、因造成翻译成果不符合甲方要求,乙方应当及时进行修改,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10. 4乙方遇如下情况,不属违约,不予退还服务费:10. 4.1乙方已完成委托事项;10. 4.2其他非因乙方原因,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第十一条投诉及处理在乙方服务人员存在重大过错时,甲方有权向乙方投诉,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投诉后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回复,并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尽快反馈甲方。第十二条争议解决10.1 本合同发生的所有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通过下列第一条约定的方式解决:12. 1.1任何一方可向互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12.
8、1. 2任何一方可向鞍山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三条通知与送达13.1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文件,应发送至本合同尾部所列住所。一方向对方发出的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己送达:13.1.1文件当面交付的,对方工作人员签字时;13.L2文件邮寄的,邮寄文件被签收时;13.1.3文件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的,传真、电子邮件发送至住所中列明的传真、电子邮箱时;13.L4其他可视为送达的情形。13. 2一方变更住所中所列信息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若文书被退回,除发件人原因导致无法送达外,信件交邮之日起的第7日视为
9、送达。13. 3本合同尾部所列住所,适用于仲裁及人民法院诉讼和执行程序各阶段法律文书的送达,法律文书送达至该地址即视为送达。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13.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14. 2本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办理终结且甲方向乙方付清全部应付费用之日止。第十五条附则14.1.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本合同如需变更,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合同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15. 2本合同一式一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甲方:鞍钢重型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住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建国东路40甲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邮政编码:114031乙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住所: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