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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且符合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第八条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六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
2、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五日内离校;无故不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第九条学校实行学期注册制。在校学生、按规定应复学的学生、赴校外交流学习期满应返校的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返回就学的学生、新招收入学的学生、转学进入我校学习的学生等,应按学期注册。学生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二周内缴清该学年应缴费用,凭学校财务处出具的缴费收据在该学年每学期开学二周内到本人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完成注册过程后,学生取得当期学籍,具备注册课程、奖学金评定及成绩查询等在校学习权限。不能如期注
3、册者,应按学校规定办理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二周未注册者或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学校按规定作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学校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院不予注册。第三章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第十条基本学制为四年。按照学分制管理,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制度,最低为三年,最长为六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等时间。超出最长学习年限者,学校不予注册学籍。经批准因创业休学的,休学年限(不超过二年)可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学生到国际组织实习,学校可为其保留学籍最长至二年。第十一条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申请
4、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申请毕业年的五月份前办理相关手续。在基本学制结束时未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学生,将予以结业注册,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超出最长学习年限仍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者,不予变更结业注册。第十二条专业培养方案的总学分一般为172学分(另有规定的专业和实验班除外)。辅修第二专业和双学位的修读课程和学分要求,按相应专业培养方案执行。第十三条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的类型、学时数及重要性为依据。第四章成绩考核与记载第十四条学生应以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在所在培养单位或导师的指导下,安排自己的学习计划和学业进程。学生选学课程应按照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本着先易后
5、难,先基础后提高,先修读先行课再修读后续课的原则进行。第十五条衡量学生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为学生所修课程及取得的学分数。学生应当诚实守信,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及考核,课程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第十六条修学课程必须注册。学生春、秋季学期注册课程学分数原则上不低于8学分,不高于30学分;按计划安排,暑期学期参加学习的学生注册课程学分原则上不低于2学分,不高于8学分。学生在学期间应对所修必修课程、选修课程、重新注册学习课程、第二专业及双学位的课程等进行注册,并按要求参加课程安排的学习活动和考核(第二专业及双学位的免修办法见有关细则)。
6、对未经注册的课程,其考核成绩不予认可;课程注册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退课,且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该课程成绩作不合格记载。学生注册修学的课程,均按学分缴纳费用;经批准按学年收费的专业和实验班按照学年收费。第十七条课程考核以考试方式为主,也可采取考查方式,具体形式由任课教师确定后报开课学院(中心)批准,送教务处备案,并提前向学生公布。学生修学课程的考核成绩由学习过程考核成绩(如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实习、纪律考勤、测试、实验、期中考试等)及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原则上,学习过程考核成绩占30%程考核成,期末成绩占40%成绩占成。课程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记载,考核成绩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取得该课程的
7、学分;军事技能课程成绩以合格、不合格计,成绩合格者,取得该课程学分。取得学分后的课程不得再重新注册学习。学生大学外语综合成绩由教学计划规定的大学外语课程成绩与全国大学外语等级考试成绩综合计算确定。原则上涉外专业、双语实验班等大学外语等级考试成绩计算依据为大学外语六级成绩,非涉外专业大学外语等级考试成绩计算依据为大学外语四级成绩,外语类专业以外语专业四级成绩作为大学外语综合成绩。第十八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和鉴定,依照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五条,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的情况综合评定。第十九条学生毕业实习(
8、社会调查)的成绩由指导教师按照有关要求,根据学生的实习态度、实习报告质量和实习单位的评语与考勤情况,并结合实习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业务能力和水平进行综合评分。毕业论文(设计)撰写及成绩按照学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条学生所修课程经考核不合格,按下列办法办理:(一)国防教育课程、自由选修课、单独开班的第二专业课程不安排补考,其他所有课程限补考一次。补考卷面成绩与原有的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实验成绩等学习过程考核成绩一并按照比例计入补考总评成绩,并在学生成绩单中标注“补考”。补考后课程总评成绩仍不合格者,须重新注册学习。课程期末考试旷考者不能参加补考,须重新注册学习。自由选修课
9、考核不合格者,可重新注册学习,也可另选择其他自由选修课程学习。国防教育课程、单独开班的第二专业课程考核不合格者,按有关规定重新注册学习。(一)重新注册学习的课程成绩按最新成绩记载并在学生成绩单中标注“再修”,以此作为学分绩点计算依据。重新注册学习仍不合格者,不安排补考,须继续重新注册学习。第二十一条缓考。凡因病或其他重大特殊原因无法参加期末考试的,可申请缓考。申请缓考的学生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学院领导审批后,报教务处同意后生效。经批准因病缺课超过一门课程教学时数1/5,但未达1/3者,经学生本人申请,相关课程可参加期末考试,也可作缓考处理。缓考课程不计入当期学生学业平均学分绩点
10、及总评成绩统计。除特别批准的课程外,缓考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及考试,学生跟随申请缓考学期相邻的下一学期开学初的补考安排进行考试,缓考成绩作为期末考试成绩,与原有的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实验成绩等学习过程考核成绩一并按照比例计入总评成绩。缓考后总评成绩不合格,按照重新注册学习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经批准因病、因事缺课超过1/3,学生应对该课程再次注册及重新学习,不得参加期末考试、缓考、补考。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有关课程记作零分,并计入平均学分绩点及总评成绩统计,且不准参加正常补考:(一)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的;(二)参加考试不交卷的;(三)未办理缓考手续、申请缓考未获批准擅自不参加考核
11、的;(四)在课程注册后无故旷课达到该门课教学时数1/5及以上的。第二十四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第二十五条除规定不得免修的课程外,主修专业(辅修第二专业)培养方案中已经修读且取得学分的课程,如学分及课程标准相同,可申请辅修第二专业(主修专业)课程免修,通过审批后可以免修,免修课程不计入GPA和平均成绩计算。学生不得申请免修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国防教育、体育课、自由选修课、实验课、毕业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设计)等课程。港澳台学生可申请免修的课程参照学校范关题剧行。第二十六条学生学有余力(原则上学分绩点不低于3.5且无不合格课程),
12、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可提前修读部分后续课程。第二十七条基本学制学习期满结业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通过下列形式申请返校学习或考试取得相应学分:(一)申请回校参加学习,需注册课程学习,注册时间为每学期开学二周内;(二)申请回校参加考试,需注册课程考试,注册时间为每学期第十二周前。注册课程学习或考试,学生均须按本规定有关条款缴费。第二十八条学生根据校际交流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或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获得的课程学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可认定专业培养方案中学生应修的相应课程学分;对专业培养方案中未列的其它课程,经审批通过可认定为
13、自由选修课学分。第二十九条学生课程学习的质量用学分绩点表示。课程考核成绩、成绩等级、学分绩点三者的关系如下:考核成绩成绩等级学分绩点95-100A+4.5-5.090-94A4.0-4.485-89A-3.5-3.980-84B3.0-3.475-79B-2.5-2.970-74C2.0-2.465-69C-1.5-1.960-64D1.0-1.459以下E0以“是否合格”方式记载的成绩,成绩合格按80分计,成绩不合格按0分计。课程学分绩点二课程学分数X绩点数平均学分绩点二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数之和第三十条学生参加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学术竞赛等活动的经历、
14、成果,可申请折算为实践环节学分,经批准计入学业成绩。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一条学生完成第一学年的课程学习,已通过原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第一学年全部课程考核,平均学分绩点在2.5及以上,可以申请在校内转专业。转专业具体条件由各学院在此基础上自行制订并报学校批准。在校生应征入伍,服役结束后复学申请转专业的,如符合学校及学院转专业基本条件可优先转专业学习。休学创业复学的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在符合学校及学院转专业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可优先转入与创业领域有关的专业学习。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一)国家经济学基础人才培养基地班、经济与管理国际化创新人才班、国防生、定向生、委培生、
15、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三)正在休学期间的;(四)应作退学处理的;(五)已修学课程有补考或重修记录的;(六)在处分期内或处分期结束但未解除处分的;(七)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第三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被批准转专业且已办理相关转出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第三十四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的已修课程成绩认定,按相关办法办理。第三十五条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按照四川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的相关规定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第三十七条学生申请转专业的,依照学校本科生转专业有关规定办理;学生申请转学的,依照学校本科生转学有关规定办理。第六章休学与复学第三十八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