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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二、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三、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计划经科主任审核后,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向指定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四、精神药品仅供本院使用,不可转售。科研、教学需要的精神药品,需报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定点生产企业购买。五、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需“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人负责、专册登记、专用账册”。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需“专柜存放、专人负责、专用账册专用处方调剂室应凭处方逐日统计,核对存量。六、药师应合理使用精神药品,除特殊需要外,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日常用量,其他剂型的处方不得超过三日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超过七日用量。癫痛等特殊需要每张处方不超过二周量,须在处方上注明情况,药品不得缩写,处方一次有效,处方用纸按有关规定执行,处方保存两年备查。七、配制含有精神药品的制剂时,必须称量准确、投料复核,核对人应签名。八、精神药品在储存中出现破损、缺少、变质等情况,应报告科主任处理。九、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盗、被抢,使用过程中发现被骗取或者冒领情况,应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