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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隆安县2023年促消费活动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为激发我县消费市场活力,全面提升消费市场服务质量,营造促消费氛围,释放消费潜力,拉动消费增长,促进消费市场快速恢复发展,提振市场信心,实现一季度“开门红”以及完成全年目标任务,重点围绕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提速发展,全面支持企业积极开展多形式促消费及拓展业务活动,特制定以下方案。一、支持对象本方案适用于2023年隆安县限额以上以及限额以下样本企业(个体户)。二、活动时间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三、活动资金资金由县本级财政资金承担,对在活动期间成效显著的各限额以上及限额以下样本企业(个体户)进行奖补。四、奖励标准(一)批发业1 .在库的
2、限上企业(个体户)2023年第一季度,销售额增速同比增长高于10%(含10%)、15%(含15%)、20%(含20%)的限额以上批发业法人企业(个体户),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2023年第二季度,销售额增速同比增长高于10%(含10%)、15%(含15%)、20%(含20%)的限额以上批发业法人企业(个体户),分别给予1万元、1.5万元、2万元的奖励。2023年第三季度,销售额增速同比增长高于10%(含10%)、15%(含15%)、20%(含20%)的限额以上批发业法人企业(个体户),分别给予1万元、L5万元、2万元的奖励。2023年第四季度,销售额增速同比增长高于10%(含1
3、0%)、15%(含15%)、20%(含20%)的限额以上批发业法人企业(个体户)分别给予1万元、L5万元、2万元的奖励。2 .限下样本企业(个体户)2023年第一季度,销售额增速同比增长高于20%(含20%)、25%(含25%)、30%(含30%)的限下样本企业(个体户),分别给予0.1万元、0.15万元、0.2万元的奖励,用于拓展业务活动。2023年第二季度,销售额增速同比增长高于20%(含20%)、25%(含25%)、30%(含30%)的限下样本企业(个体户),分别给予0.1万元、0.15万元、0.2万元的奖励,用于拓展业务活动。2023年第三季度,销售额增速同比增长高于20%(含20%)
4、、25%(含25%)、30%(含30%)的限下样本企业(个体户),分别给予0.1万元、0.15万元、0.2万元的奖励,用于拓展业务活动。2023年第四季度,销售额增速同比增长高于20%(含20%)、25%(含25%)、30%(含30%)的限下样本企业(个体户),分别给予0.1万元、0.15万元、0.2万元的奖励,用于拓展业务活动。(二)零售业1 .在库的限上企业(个体户)2023年第一季度,销售额增速同比增长高于10%(含10%)、15%(含15%)、20%(含20%)、25%(含25%)的限额以上超市类企业(个体户),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的奖励,用于开展促消费活动,
5、其他的企业(个体户)一次性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的奖励,用于开展促消费活动。2023年第二季度,销售额增速同比增长高于10%(含10%)、15%(含15%)、20%(含20%)的限额以上零售业法人企业(个体户),一次性分别给予1万元、L5万元、2万元的奖励,用于开展促消费活动。2023年第三季度,销售额增速同比增长高于10%(含10%)、15%(含15%)、20%(含20%)的限额以上零售业法人企业(个体户),一次性分别给予1万元、L5万元、2万元的奖励,用于开展促消费活动。2023年第四季度,销售额增速同比增长高于10%(含10%)、15%(含15%)、20%(含20%)的限
6、额以上零售业法人企业(个体户),一次性分别给予1万元、L5万元、2万元的奖励,用于开展促消费活动。2 .限下样本企业(个体户)2023年第一季度,销售额增速同比增长高于20%(含20%)、25%(含25%)、30%(含30%)的限下样本企业(个体户),分别给予0.1万元、0.15万元、0.2万元的奖励,用于开展促消费活动。2023年第二季度,销售额增速同比增长高于20%(含20%)、25%(含25%)、30%(含30%)的限下样本企业(个体户),分别给予0.1万元、0.15万元、0.2万元的奖励,用于开展促消费活动。2023年第三季度,销售额增速同比增长高于20%(含20%)、25%(含25%
7、)、30%(含30%)的限下样本企业(个体户),分别给予0.1万元、0.15万元、0.2万元的奖励,用于开展促消费活动。2023年第四季度,销售额增速同比增长高于20%(含20%)、25%(含25%)、30%(含30%)的限下样本企业(个体户),分别给予0.1万元、0.15万元、0.2万元的奖励,用于开展促消费活动。(三)住宿业、餐饮业1 .在库的限上企业(个体户)2023年第一季度,营业额增速同比增长高于10%(含10%)、15%(含15%)、20%(含20%)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个体户),一次性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用于开展促消费活动。2023年第二季度,营业额增速同
8、比增长高于15%(含15%)、20%(含20%)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个体户),一次性分别给予0.8万元、1万元的奖励,用于开展促消费活动。2023年第三季度,营业额增速同比增长高于15%(含15%)、20%(含20%)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个体户),一次性分别给予0.8万元、1万元的奖励,用于开展促消费活动。2023年第四季度,营业额增速同比增长高于15%(含15%)、20%(含20%)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个体户),一次性分别给予0.8万元、1万元的奖励,用于开展促消费活动。2 .限下样本企业(个体户)2023年第一季度,营业额增速同比增长高于20%(含20%)、25%(含25
9、%)、30%(含30%)的限下样本企业(个体户),分别给予0.1万元、0.15万元、0.2万元的奖励,用于开展促消费活动。2023年第二季度,营业额增速同比增长高于20%(含20%)、25%(含25%)、30%(含30%)的限下样本企业(个体户),分别给予0.1万元、0.15万元、0.2万元的奖励,用于开展促消费活动。2023年第三季度,营业额增速同比增长高于20%(含20%)、25%(含25%)、30%(含30%)的限下样本企业(个体户),分别给予0.1万元、0.15万元、0.2万元的奖励,用于开展促消费活动。2023年第四季度,营业额增速同比增长高于20%(含20%)、25%(含25%)、
10、30%(含30%)的限下样本企业(个体户),分别给予0.1万元、0.15万元、0.2万元的奖励,用于开展促消费活动。五、职责分工(一)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二)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申报指南并兑现资金。六、工作要求(一)符合本措施奖励条件的限额以上企业(个体户),可凭相关证明材料自行到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申请兑现奖励资金。同一企业(个体户)同时满足本措施的几个奖励标准的,可以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重复享受。(二)限额以下样本企业(个体户)由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各乡镇政府,由各乡镇政府负责兑现。(三)政策执行过程中,对统计数据或提供的材料弄虚作假骗补的企业将取消享受政策资格,依法追缴已发放的补助,并按有关规定依法纳入征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