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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公司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除了内资独立核算分公司,其它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都由总机构或核算地汇总缴纳。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好处是,总、分支机构盈亏互抵后可以减少当期所得税支出,从而减少现金流出。内资企业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也同其它独立纳税人一样,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还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文主要介绍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如何处理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一、内资非独立核算分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不能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分公司,为非独立核算分公司: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3
2、)独立计算盈亏等。非独立核算分公司所有的收益和成本,都计入总公司(或核算地)帐目。这种情况下,核算地统一计算盈亏,按规定预缴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也不需要审批。也就是说,非独立核算分公司不涉及到所得税问题。二、独立核算分公司汇总纳税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的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别计算盈亏,年终由总公司集中清算,合
3、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所得税纳税主体,只是汇总纳税时,纳税地点不同而已,并且可以盈亏互抵后纳税。1.分支机构就地预缴所得税:以总公司和符合独立核算条件的各级分公司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汇总纳税的银行保险企业,以分行(分公司)、支行及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分理处),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预缴所得税比例:1)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一般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2)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以及本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可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就地预交。3)总机构各成员企业盈亏相差悬殊,就地预交税款与集中清算结果差额较大的,可由总
4、机构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对个别影响较大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比例予以适当调整。2 .亏损弥补:分公司在总机构集中清算年度发生的亏损,由总机构在年度汇总清算时统一盈亏相抵,并按规定递延抵补,各成员企业均不再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亏损。3 .汇算清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规定,分公司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完成年度纳税申报,分公司向汇缴企业报送的资料,必须先经分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分公司未经当地税务机关签字盖章的纳税申报,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分公司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就地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缴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申报时间可延迟至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集中清算:1)汇总总、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总公司及各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3)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