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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软件园企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软件园及入园企业管理,推动软件产业基地建设,促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和集约利用,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集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市软件园,属于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规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软件园一期、二期(含开元创新社区、湖边水库东科创园)、三期及后续开发区域研发楼和入园企业管理,不适用于园区内市政配套项目及生活配套服务企业。第三条市软件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市政府派驻园区的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统筹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开发建设,负责招商引资、产业
2、培育、管理服务等工作。第四条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园区管理和扶持园区企业发展工作。第二章企业入园管理第五条管委会根据园区发展规划,编制软件园区产业发展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入园企业应符合软件园区产业发展目录要求。第六条园区实行入园企业信用承诺制度。企业入园应当签署厦门市软件园企业信用承诺书,承诺其经营活动符合园区产业发展目录。企业信用情况作为园区各项公共资源服务及优惠政策的执行依据。第七条企业取得入园自建、购房资格后,方可与园区开发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企业签署厦门市软件园企业信用承诺书后,方可与园区企业办理租房手续。第八条企业自建应当符合园区统一规划。入园
3、企业应当按照园区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装修入驻。第三章园区企业管理第九条入园企业应自觉遵守园区管理规定,积极支持和配合管委会依法开展园区管理工作,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第十条市软件园为软件和信息服务行业专业园区,入园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园区产业发展目录开展经营活动。入园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擅自改变研发楼用途,在研发楼内从事制造、装配、维修和加工等生产性业务;(二)破坏研发楼主体建筑结构,危及研发楼结构安全。第十一条入园企业的研发楼暂时性空置拟出租或转租的,须书面告知管委会,并在提交承租方签署的厦门市软件园企业信用承诺书后,方可与承租方签署租赁合同。第四章企业退园管理第十二条园区内产业用地
4、土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或者因破产清算、强制执行等原因进行依法处置的,转让方或处置机构应当在转让或处置前书面告知管委会;管委会可以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予以回购,不予回购的,由管委会根据产业发展目录及相关文件设置受让人条件。受让人未符合受让条件的,国土房产部门不予受理权属变更登记申请。第十三条入园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管委会可以对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研发楼予以回购收回:(一)不符合园区产业发展目录,未在通知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二)将研发楼出租,研发楼实际使用人的经营活动不符合园区产业发展目录且不整改,企业未在通知期限内予以清退的;(三)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建房或购房资格的;(四)
5、存在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的,未在通知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五)提出回购研发楼申请的;(六)其他应当退出园区的情形。第十四条园区研发楼的承租人违反本规定及园区相关管理规定,未在通知期限内改正的,应退出园区,园区取消该承租人各项资源及政策适用资格。第十五条管委会根据规定回购园区企业受让的土地使用权、自建房产的,回购价款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计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的,按本规定第十六条执行。管委会根据规定回购园区企业购买的研发楼,回购价款按本规定第十六条计算,房产买卖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但若按本规定第十六条计算的回购价款较高的,企业可以选择按本规定第十六条执行。本规定中所涉回购,管
6、委会可以指定园区开发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作为回购主体,具体负责回购相关事宜。第十六条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回购价款根据本条规定计算:地使用权回购价款按原出让价款结合剩余年限估价,建筑物价款按重置成本结合成新估价。上述估价由管委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估价公司进行,估价结果应经管委会审核确认。第五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七条企业弄虚作假取得园区各项资源及政策适用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资格且不再受理该企业提出的相关申请,对已享受的资源和财政补贴,予以追回。第十八条企业违反园区管理规定,由管委会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处理。第十九条有关行政机关应当配合管委会落实园区管理各项工作,支持软件园建设与发展。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管委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管委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