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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全省创业孵化基地高质量发展,优化基地建设布局,强化服务质量管理,提升孵化服务水平,鼓励支持大学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新创业,充分发挥创业孵化基地示范带动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和团省委共同认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培育创新创业主体为支撑,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的,充分利用各类场地和创业资源,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项目孵化、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对接、政策扶持、法
2、律咨询、事务代理等服务的创业服务载体。第三条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资源整合,总量控制、布局合理”的原则,在全省扶持100家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示范和带动效应的省级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创业服务。第四条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服务功能:(一)场地保障。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会议场所、商务洽谈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二)创业指导。组建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宣传、信息咨询、项目评估、项目推介、开业指导、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创业孵化及指导服务;(三)事务代理。为创业者提供财务、法律、人力资源、专利、工
3、商、税务等事务代理服务;(四)融资对接。搭建创业融资对接平台,为创业者提供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融资对接以及融资担保服务;(五)政策落实。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政策咨询,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税费减免、创业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等创业扶持政策。第五条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管理期为3年。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90万元一次性补助;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被认定为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再给予90万元一次性补助。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六条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的资质。创业孵化基地需经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高校批准成立,运营时间3年以上,被认定为市(州)级创业孵化基地1年以
4、上。负责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的单位应当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创业孵化基地及其运营单位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二)有固定的场地。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其中以种植、养殖为主的农业类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O平方米;甘孜州、阿坝州和凉山州等民族地区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IOoO平方米;场地内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等基本条件;孵化场所利用率每年不低于70%。(三)有专门的机构。创业孵化基地应设立专门管理服务机构和办公场所,有不少于6名熟悉就业创业政策、经营管理经验
5、较丰富的管理服务人员,有不少于10人的创业导师团队。(四)有健全的制度。有健全的人、财、物等相关内部管理制度,有明确具体的孵化服务制度、孵化周期、准入退出机制。有完善的创业服务、政策落实和孵化服务等台账。(五)有扶持的措施。为入驻创业者提供一定的场地租金和物管费用等方面的优惠扶持。对初创企业和孵化项目,在场地、资金、人员、技术等准入条件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孵化基地要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六)有明显的效果。近3年,创业孵化基地在孵实体(项目)每年不少于20户,其中大学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业实体(项目)不少于50%,带动/吸纳就业人数每年不少
6、于100人;自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以来,在孵实体(项目)孵化成功率不低于50%,在孵实体(项目)到期出园率不低于80%。甘孜州、阿坝州和凉山州等民族地区创业孵化基地在孵实体(项目)每年不少于15户,其中大学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业实体(项目)不少于50%,带动/吸纳就业人数每年不少于50人;自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以来,在孵实体(项目)孵化成功率不低于30%,在孵实体(项目)到期出园率不低于60%。第七条商业步行街、商(农)贸市场以及已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内的创业载体不属于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范围。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八条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程序如下:(一)申请。具备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向所在
7、市(州)就业服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初审。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教育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团委等部门,按照认定标准进行初审及资质合法性审查。对初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州)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将相关材料统一报送省就业服务管理局。(三)复核。省就业服务管理局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复核,提出建议意见。复核工作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四)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团省委,对复核合格的进行联合会审、考察、审定并授牌。第九条申请认定省级创业孵化基地,须提供以下材料:(一)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二)运营机构资质证明,创业孵化基地成立文件(
8、无成立文件的应提供部门审批文件等其他证明材料),认定为市(州)级创业孵化基地文件,建筑面积证明材料;(三)近3年入驻创业实体(项目)名册和入驻协议、带动/吸纳就业人员名册。(四)未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的承诺书。(五)创业服务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第四章管理监督第十条各地要通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数据信息,并按年度向省就业服务管理局报送基地建设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第十一条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为服务对象提供的场租、通讯宽带、水电物业和创业创新服务、信息采集等相关支出。各地要加强对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补
9、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管理。第十一二条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弄虚作假的,不履行服务承诺,被服务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应撤销其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且不能申请下一轮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第十三条相关人员在认定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工作中弄虚作假,以及在补助资金管理使用中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虚报瞒报套取的补助资金按规定收回。附件1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创业孵化基地名称地址成立时间(成立批文、批号)市(州)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时间(认定批文、批号)农业类创业孵化基地是(否)建筑面积平方米孵化场所面积平方米运营机构名称运营负责人联系电话创业孵化基地负责人联系电话管理服务人员数量创业导师数量基地
10、简介功能概述制度概述业绩概述孵化基地启用以来累计入孵创业实体(项目)总数(户)孵化基地启用以来入孵创业实体(项目)成功率()孵化基地启用以来入孵创业实体(项目)到期出园率()近3年业绩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蜉化实体(项目)(户)带动/吸纳就业人数(人)孵化成功率()孵化场所利用率()主要业绩描述(内容应包含大学生、退役军人、农体的项目数和带动/吸纳就业人数)完工等每个群荣誉概述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意见(盖章)年月日市(州)财政局初审意见(盖章)年月日市(州)教育局初审意见(盖章)年月B(盖章)年月0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初审意见(盖章)年月0市(州)团委初审意见附件2相关说明1 .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由创业孵化基地自主填写申报。2 .创业孵化基地基本信息应按要求据实填报。3 .孵化成功率=孵化成功实体数/(孵化期满实体及项目数+在孵化协议期内完成法定登记注册且孵化协议尚未到期的实体数及项目数)100%孵化成功是指下列两种情形:(1)入孵时未进行法定登记注册手续的入孵实体及项目,在孵化协议期内完成法定登记注册。(2)入孵时已完成法定登记注册的实体,在孵化协议到期时处于正常经营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