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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好粮油产品遴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21)177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品种品质品牌提升行动方案(试行)(国粮规(2021)236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省级“好粮油产品遴选工作的通知(国粮办规(2020)175号)、中国粮油学会中国好粮油产品遴选管理办法(中粮油学发(2021)79号)有关要求,为做好好粮油”产品遴选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好粮油产品,是指符合好粮油遴选范围、要求和条件,具有地域特色,较好品牌影响力、消费者认同度和市场占有率的粮油产品。第三条好粮油”产品遴选由企业
2、自愿参选,遵循客观、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粮食学会(以下简称省粮食学会)为省级遴选实施主体,主要负责好粮油”产品遴选的组织实施、过程监督、结果公示、名单公布、上报备案等工作。第五条省粮油中心监测站(以下简称“省监测站)为好粮油”产品遴选技术支撑单位,主要负责参选产品的质量抽检等相关技术工作,以及配合开展申报材料形式审查、专家审核等具体工作。第六条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好粮油”参选产品的推荐,以及生产企业的现场核验、抽查等工作;协助省监测站开展产品抽检和年度监测工作。第三章遴选范围及要求第七条遴选产品范围:大米、小麦粉、挂面、食用植物油、杂
3、粮及其制品、杂豆及其制品、地域特色粮油制品。第八条参选产品应是主要在省行政区域内种植的优质粮食(小麦除外)、油料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挂面除外)。第九条参选产品生产企业应在省行政区域内,已纳入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第十条遴选采取一品一报方式,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Q第四章遴选程序第十一条“好粮油”产品遴选程序主要为企业申报、逐级推荐、形式审查、专家审核、质量抽验、现场考察、公示发布。第十二条企业申报。符合遴选范围及条件的生产企业按照本办法要求自愿进行申报,并承诺参选好粮油”的产品品质不低于申报书中检验报告所检样品的品质。参选生产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第十三条逐级推荐。参选生产企业所在县(市、
4、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在现场考察的基础上,出具推荐意见;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申报产品和企业进行复核,择优推荐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产品参选。省属企业直接向省粮食学会申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属企业对推荐产品及企业条件的符合性负责。第十四条形式审查。省粮食学会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取消遴选资格。第十五条专家审核。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相关单位等推荐粮油储运、粮油加工、粮油质检、食品安全、财务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好粮油”遴选专家库。省粮食学会从专家库中按专业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审
5、核专家组,专家组人数应为单数且不少于3人。专家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参选产品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确定好粮油”产品拟入选名单。第十六条质量抽验和现场考察。必要时,省粮食学会可委托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资格的粮油检验机构,对拟列入好粮油产品初步入选名单的产品随机抽样进行质量检验;也可组织专家组对产品的原料基地、生产场所等开展现场考察。质量检验或现场考察不符合规定的产品不得遴选为好粮油产品。第十七条公示发布。通过审核的拟入选“好粮油产品名单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好粮油产品,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十八条好粮油产品遴选不得向企业收取审核费用。编制申报材料和企业
6、自检等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组织专家评审、质量抽验及现场考察等费用按程序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第十九条好粮油产品遴选涉及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均适用回避制度。第五章参选生产企业及产品条件第二十条企业条件(一)在省行政区域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正式投产2年及以上;(三)注册商标至少满2年且有效,注册范围涵盖参选产品;(四)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已通过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具有开展内部质控必需的场地、设备及技术人员;(五)纳入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按规定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油加工统计报表信息;(六)具有一定规模,原则上年
7、产能满足下表最低要求,并经过所在区域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申报品类申报企业年产能(以原粮计)最低要求(万吨/年)大米2小麦粉2食用植物油(大豆油、菜籽油)2食用植物油(其他)0.5挂面0.5杂粮杂豆、食用玉米0.3地域特色粮油制品0.05(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资产优良,会计信用、银行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连续两年盈利,运营稳定;(八)企业经营管理规范,近两年内无因产品质量问题、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税收违法行为、侵犯知识产权、不良信用记录和消费投诉等被相关行政部门处罚,无其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二十一条产品条件(一)产品质量应符合中国好粮油行业标准;或
8、省省级粮食、食品协会相关团体标准(天府菜油系列团体标准等);或属于地方特色粮油产品,获得各类品牌产品荣誉,且企业标准经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相关指标不低于有关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二)产品由具备CMA资格的粮油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在有效期内检验报告;(三)产品主要原料产地应为省行政区域内并提供相关证明(生产基地、订单合同等)。对于多品种、跨区域的原料来源,应提供相应证明并注明其在产品中所占比例;(四)产品应为申报企业组织加工生产的自有品牌产品,已实现量产,具有较好品牌知名度、市场占有率及消费者认同度;(五)非国(境)外商标。/结果运用第二十二条择优推荐好粮油产品参与中国好粮油”产品遴选。
9、第二十三条支持“好粮油产品参展中国粮食交易大会等展会和有关粮油产销对接活动。第二十四条在粮食行业重大活动中,对好粮油产品进行宣传推介。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好粮油”产品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对入选“好粮油名录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检,抽检结果不达标的,撤销好粮油产品称号。第二十六条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在地原则,定期对”好粮油产品生产企业实地考察,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切实履行产品质量保障责任,并按期报送监督管理情况。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消好粮油产品称号,且企业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一)申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二)企业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被行政部
10、门处罚;(三)因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其它失信行为被行政部门列入失信人名单或受到处罚;(四)生产经营出现问题,不具备好粮油”产品生产能力;(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六)有其它影响好粮油声誉行为。第二十八条参选的企业存在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向审核专家或工作人员行贿等干扰评审工作行为的,取消企业当年参选资格;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第二十九条参与“好粮油产品遴选的专家、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参与“好粮油产品遴选资格,专家同步从专家库中移除,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一)向外界或参选企业泄露审核工作相关重要信息,影响公正遴选;(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三)收受参选企业财物等违反廉洁规定;(四)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粮食学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好粮油”产品遴选及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