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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电子投票表决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通过互联网方式提升业主表决的便利程度,推进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行政区域内业主采用电子投票表决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活动。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业主电子投票表决,是指投票组织者组织业主采用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的电子投票表决系统,对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以互联网方式进行投票表决的活动。本规则所称投票组织者,包括业主大会筹备组、换届小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居(村)民委员
2、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第四条电子投票表决系统按照全省统一、分级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建设。电子投票表决系统使用免费,但互联网、通讯等运营商依法收取的服务费除外。鼓励和引导业主采用电子投票表决系统进行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决策。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电子投票表决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指导各市(州I)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电子投票表决系统的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投票表决系统的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电子投票表决系统宣传培训和推广使用。区(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本辖区电子投票表决的宣传培训和
3、本辖区电子投票表决系统数据库的维护管理工作,协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完善数据库,指导、协调其开展电子投票表决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电子投票表决系统数据库的维护和管理,组织、指导、监督本辖区电子投票表决活动,调处相关纠纷。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电子投票表决有关的工作。第二章电子投票数据库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电子投票表决系统数据库所需信息的共享和更新机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坐落、套内建筑面积、权利人名称、权利人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共享给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4、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房屋交易网签系统共享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专有部分房屋相关信息,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上述共享信息核实房屋交付状态,确定业主身份。第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采集更新尚未集成到省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电子投票表决系统数据库所需信息。第八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下列规定采集或核实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专有部分相关信息:(一)可以组织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投票组织者采集或核实不动产基本信息;(二)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认定业主、业主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三)将已采集或核
5、实的不动产坐落、套内建筑面积、权利人名称、权利人证件号码等信息录入投票系统数据库。第九条业主可以根据投票表决系统数据库建设的需求,通过接收到的手机短信信息、微信二维码等验证确认业主身份等信息,也可以将本人经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提供给业主大会筹备组、换届小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第十条投票表决系统数据库相关信息有变更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根据收集信息及时进行变更。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业主手机号码发生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手机号码;(二)专有部分的地址(房号)发生变更的,提供合法变更地址(房号)的文件复印件
6、、原地址(房号)和变更后的地址(房号);(三)未登记的专有部分已办理登记手续,且投票系统数据库尚未采集到该专有部分已登记信息的,提供业主的身份证件和不动产登记证的复印件;(四)已登记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业主姓名等信息发生变更,且投票系统数据库尚未通过不动产登记数据库采集到该专有部分已变更信息的,提供业主的身份证件和不动产登记证的复印件。第三章投票发起第十一条投票组织者首次登录使用电子投票表决系统的,应当首先在系统注册账号,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完成系统物业服务区域关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投票组织者完成物业服务区域系统关联后,应将拟参与业主共同决定
7、事项表决的业主名册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进行公示,并组织业主核实,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期间,业主提出异议的,组织者应及时予以核实,若异议成立,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提出修改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投票表决系统核实处理。第十二条按规定公开业主姓名、手机号码的,应当保护业主隐私,限于公开业主的姓氏、手机号码的前3位和后4位数字,其余信息应当用*号代替。第十三条电子投票表决前,业主应当关注业主电子投票表决系统公众号,按照操作指引将业主身份与公众号绑定。业主可以在公众号接收投票信息后进行投票表决。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可以在业主电
8、子投票前或者在电子投票期间,将未完成身份验证和房屋绑定的业主信息告知投票组织者,投票组织者动员相关业主进行业主身份验证和房屋绑定补录工作。第十五条投票组织者应当于电子投票表决前,将表决议题、投票时间、业主清册等信息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和通过业主微信群等互联网方式向业主公示,告知业主接收意见的联系方式,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因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或者组织业主表决的,可以于电子投票表决开始前通知投票表决范围内的业主并告知临时组织投票的事由。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认。业主共同表决议题等事项应当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和本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大会议
9、事规则等约定。第十六条公示期间,业主对公示的表决议题、投票时间等信息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投票组织者提出,并提供业主身份证明,投票组织者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日内处理并答复。投票组织者未及时处理业主异议或者业主对答复不满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处理。第四章投票表决第十七条电子投票表决期间不少于5日,自投票开始时间起开始投票,至投票截止时间自动终止投票。第十八条投票表决系统于投票开始时间和投票截止时间前3日分别向业主绑定房屋的业主电子投票表决系统”公众号送达投票通知和表决提醒,并通过短信提醒业主投票,业主通过业主电子投票表
10、决系统”公众号-我的小区查看信息并投票。投票表决期间,业主可以在公众号查询本人表决意见、已经投票表决的业主总人数和专有部分总面积。第十九条投票表决系统采集的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业主,且两个以上业主身份均与业主电子投票表决系统公众号绑定的,投票系统自动采用该专有部分的电子投票表决意见在先投票业主的意见。第二十条业主应当对本人的电子投票表决意见负责,明示同意、反对、弃权表决意见。投票表决期间登录电子投票表决系统的,视为参与表决。未作出意思表示的视为弃权,弃权不得作为同意或者反对表决意见。投票表决期间,已投票业主可变更但不可撤回已表决意见,投票意见变更的,投票表决系统采用业主最后一次电子投票表决意
11、见。第二十一条电子投票表决期间因客观原因不能使用电子投票但需要投票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投票组织者投送纸质票,投送纸质票应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的监督下进行。业主委托代理人投票表决的,委托人应当提供委托人和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不动产产权证明的复制件,向投票组织者投送纸质票,投送纸质票应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的监督下进行。采用纸质投票的,业主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电子投票表决截止时间前完成,并在居(村)民委员会监督下由投票组织者在电子投票截止时间前将纸质投票结果录入投票系统。对无法使用电子投票表决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老年人等业主,筹备组、业主委员会等投票组织者等
12、应当入户提供帮助。第五章计票与结果公示第二十二条投票表决系统在电子投票截止时间起,自动统计表决意见,生成电子投票的表决汇总结果和表决明细。业主可以在业主电子投票表决系统公众号查询表决汇总结果。表决汇总结果包括:参与表决投票业主的专有部分总面积、总人数及占比比例,未参与表决投票业主的专有部分总面积和总人数,全体业主表决意见的汇总结果等。表决明细包括:参与表决投票业主的地址、专有部分面积、投票形式、表决意见等。投票表决系统保存表决汇总结果、表决明细的期限不少于5年。第二十三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投票系统生成表决汇总结果、表决明细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表决汇总结果的电子文档送达投票组织者。
13、投票组织者应当自收到表决汇总结果3日内,将表决汇总结果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第二十四条业主对表决汇总结果、个人表决意见有异议的,异议提出人应当在表决汇总结果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提交业主身份证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提出查验本人书面委托书的,业主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和不动产权属证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居(村)民委员会将书面委托书供其查验。经查验,书面委托书载明的表决意见与公示表决意见不一致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投票系统重新录入表决意见,并由投票系统自动统计生成表决结果并通告。(二)有证据
14、证明不是业主进行电子投票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反映并提交相应证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统计并通告表决结果。(三)对业主人数、专有部分面积等业主投票权数提出异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经核实,异议的业主投票权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规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认定业主投票权数,重新统计并通告表决结果。(四)对个人表决意见有异议要求查询表决明细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督促投票组织者提供个人表决部分表决明细。街道办事处(乡镇
15、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异议之日起30日内对异议进行核实处理;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日。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答复异议提出人,并告知投票组织者。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则所称公示”,是指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张贴并同时在业主电子投票表决系统公众号一我的小区公开,或者按照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的其他方式公开,征集业主意见,接受业主监督。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纳入电子投票。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经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规定比例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规定比例的业主同意。第二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票组织者、投票系统开发维护单位等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业主信息,不得用于与电子投票表决无关的活动。同时,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泄露、篡改业主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