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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定价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定价管理,完善定价机制,规范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范围内新建和改扩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立项、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的申报、审核、审批以及营运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动态调整。第三条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定价坚持科学合理、程序简化、动态调整的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率,促进高速公路可持续发展。第二章收费立项第四条建设收费高速公路,应当符合国家和高速公路发展规划,公路的技术等级和规模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第五条收费高速公路分为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和经营性高速公路。
2、其收费性质、收费主体和站点设置,根据建设项目投资模式、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批复核准文件确定。第六条新建高速公路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核准)和初步设计审批并正式开工建设后,提请收费立项。改扩建高速公路的收费性质和收费主体与改扩建前一致的,不再申请收费立项;收费性质或收费主体发生变化的,按照前款规定提请收费立项。第三章新建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第七条新建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依据概算投资,原则上按基本收费标准加投资调整方式确定。第八条基本收费标准按投资8000万元/公里计算,一类车为0.50元/车公里。第九条投资不超过8000万元/公里的高速公路执行基本收费标准。投资超过8000万元/公里的,
3、以IoOo万元作为递进区间,对应一类车收费标准调增0.05元/车公里,收费标准初次批准上限为1.20元/车.公里。第十条政府收费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确定,还应综合考虑债务规模、利率水平、养护运营管理成本、当地物价水平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第十一条新建高速公路投资调整值按车道数折减。双向四车道折减系数为1.0,双向六车道折减系数为0.8,双向八车道折减系数为0.6第十二条高速公路收费车型分类,执行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行业标准。其中,客车车型收费系数为1:2:3:4;货车及专项作业车车型收费系数为1:2:3:3.9:4.7:5.40六轴以上的货车,收费系数按其轴数的80%计算。第十三条新建高速公
4、路具备相应管理和服务功能并开通运营后,提出收费标准申请。第四章改扩建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第十四条改扩建高速公路包括原路加宽、另建新线、原路加宽与另建新线相结合三种方式。第十五条原路加宽、原路加宽与另建新线相结合的改扩建项目收费标准,按照存量不变、增量调整、保本微利原则,以一路一测方式,重新进行核定,且不超过本办法第九条限价标准。另建新线的改扩建项目收费标准,按新建高速公路核定。第十六条改扩建高速公路具备相应管理和服务功能并开通运营后,提出收费标准调整申请。第五章收费期限第十七条新建高速公路:政府收费高速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费偿债、融资平衡、统一管理的原则确定,应当覆盖贷款还本付息和运行管理的需求
5、;经营性高速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特许经营项目按照特许权合同约定执行。收费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长期限。第十八条原路加宽、原路加宽与另建新线相结合的改扩建项目,根据建设投资、技术标准、里程长短、运营成本及拟调整的收费标准等因素,重新核定项目收费期限。另建新线的改扩建项目,按新建高速公路确定收费期限。第十九条新建和改扩建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在开通运营后,申请收费标准时一同申请。第7X收费标准动态调整第二十条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实施动态管理。主要包括运营收益调整、挂钩管理调整、差异化收费、下调收费标准或以其他方式优惠。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项目决算投资
6、、路网交通量、运营成本、投资回收情况等因素实施综合评估,合理调整高速公路项目收费标准。原则上以五年为周期,全省统一评估。具体调整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二条严格实施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与工程和服务质量挂钩管理制度。根据考核结果,调整收费标准,促进工程建设和运营服务质量提升。第二十三条根据车辆类型、通行区域、通行路段、通行时段、支付方式、路况水平、服务质量、交通流量等因素,高速公路可实行差异化收费。第二十四条鼓励高速公路收费主体根据区域发展、路网状况及交通流量流向变化等情况,下调收费标准或以其他方式优惠。下调或优惠应当明确幅度标准和执行期限,并向批准机构报备。第七章申报审批第二十五条高速公路收费立项、收
7、费标准、收费期限及收费标准调整,由收费主体按本办法研究提出申请和建议方案。政府收费项目,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经营性项目,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十六条已批准收费的高速公路,增加匝道收费站、收费区间,由收费主体提出申请。政府收费项目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审批;经营性项目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第二十七条调整变更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含停车区)名称,由收费主体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已收费的高速公路项目,按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执行(六轴以上货车基本收费标准按其一类车标准执行,收费系数按其轴数的80%计算。条件成熟时,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中,已明确收费标准、未明确收费期限的项目,收费标准不变,收费期限按本办法申报审批。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后,法律、法规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