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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历管理制度模板一、门诊癌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因疾病需要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启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二、办理专用病历的患者须提供下列材料: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4、知情同意书。在专用病历中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三、专用病历的首页必须由具有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首诊医师亲自检查患者后填写,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首页及知情同意书填写完整后,加盖麻、精药专用病历”字样后即可启用。四、为方便病人,专用病历原则由挂号室保存。五、患者持专用病历,到相关科室由具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六、复诊时患者凭身份证到病历保管处领取专用病历。七、患者(或代办人)需凭麻醉药品专用病历、身份证及麻醉处方到药房取药。取药后由药房收回,药房在24小时内将专用病历交回挂号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