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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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 统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障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银 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07) 384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参与者监督管理办法 (银发(2015) 40号文印发,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中 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相关管理办 法的通知(银办发(2010) 159号)、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 办法(试行)(银发(2008) 125号文印发)和中国人民银行 办公厅关于将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纳入小额支付系统处 理的通知(

2、银办发(2017) 76号)等制度办法,制定本实施细 则。第二条 浙江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加入、退出 支付系统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支付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建设、 运行的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直接参与者或间接参与者的身 份加入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接入支付系统办理业务的机构。间接参与者是指通过直接参与者接入支付系统办理业务的 机构。间接参与者包括省级管辖行和非省级管辖行。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级管辖行是指法人机构注册地不在浙江 省内但属于该机构在浙江省内的一级分行或直属分行。同一银行 业金融机构在

3、浙江省内有多个一级分行或直属分行的,均属省级 管辖行,根据管辖范围分别履行相应职责。第五条参与者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编制支付系统 行号,并确保行号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支付系统行 号是参与者通过支付系统办理业务的身份识别代码,由12位定 长数字组成。第六条 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对浙江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加入、退出支付系统进行统一管理。第七条有关各方的职责:(一)人民银行支付结算部门:负责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加 入、退出支付系统的审核和报批,并对辖内支付系统参与者进行 业务监督管理。(二)人民银行科技部门:负责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 出支付系统的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三

4、)人民银行营业部门:负责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参与 者清算账户的开立、撤销及日常清算账户的资金清算和管理工 作。(四)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清算中心:负责支付系统杭州 城市处理中心(CCPC)的日常运行和系统维护;负责辖内支付系 统直接参与者接入技术验收工作;负责对辖内支付系统参与者提 供运行和维护方面的监督和指导;负责支付系统接入条件的保障 和改善。(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参与者负责本机构支付系统 运行的业务、技术和环境的组织、实施、管理及信息安全保障等 工作;负责所辖间接参与者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的初审和申报工 作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省级管辖行负责所辖间接参与者加 入、退出支付系统的审核

5、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加入第八条 浙江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 付系统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三)满足加入支付系统的技术及安全性指标。(四)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五)具有可行的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六)有一定的跨行支付结算业务量,且遵守有关支付结算 管理规定。(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浙江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 付系统的条件由代理其清算资金的直接参与者确定。第十条 浙江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 付系统,应按照申请、审查、实施、加入四

6、个阶段的程序办理。申请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加入支付系统的行为。审查是指经人民银行审核、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支付系 统申请的行为。实施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做好加入支付系统各项业 务和技术准备工作的行为。加入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式接入支付系统的行为。第十一条申请以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所 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一)申请书。详细说明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相关 支付清算业务状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接入方式、 支付系统行号信息等。(二)工商营业执照、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 许可证复印件。(S)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

7、预案。预案应明确行内部 门工作职责、清算资金的监控和预警机制、清算头寸不足时的应 急处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临时资金调度和弥补头寸不足的渠道 及方式、应急处理的时间要求、特殊情况下的授权措施等)。(四)支付系统业务、技术管理和运行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员的联系方式。第十二条审查(一)浙江省内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受理申报材料后,应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加入条件的,形成书面意见(附申 请机构的申报材料)逐级上报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人民银行 杭州中心支行收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对审核同意的,形成书面意见(附申请机构的申报材料)上报总 行。(二)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在收到总行

8、书面批复后5个工 作日内将逐级转发申请机构,并向其提供支付系统接口规范和前 置机配置指引等技术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软件。第十三条实施(一)申请机构在收到加入支付系统的书面批准后的2个月 内,完成以下准备工作:1 .申请机构按照规定安装配置前置机和网络设备。2 .完成支付系统相关业务、技术培训。3 .以直连方式接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支付系统接口 规范完成接口软件开发及行内系统改造。(二)申请机构按照支付系统参与者接入技术验收规范要求 对本行的接入环境、接入端软件和接入端信息系统等进行自查, 并向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清算中心)提出接入技术验收申请。(三)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清算中心)在人民银行

9、清算 总中心指导下按照相关验收规范对申请机构的技术准备工作和 安全性指标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接入环境检查、接入端软件 检测和接入端信息系统检查等,验收完毕后将人民银行清算总中 心出具的接入技术验收报告转发申请机构。(四)申请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数字证书管 理办法(银办发(2016) 112号文印发)申请支付系统数字证 书并下载安装。第十四条加入(一)申请机构按规定完成实施阶段的各项工作后,向所在 地人民银行分支行提出正式加入支付系统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以 下申请材料:1 .申请书。详细说明工程实施、业务培训、内部控制及风险 防范等准备情况。2 .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出具的接入技术验收报

10、告复印件。3 .支付系统应急处置方案。申请机构应根据浙江省支付清 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杭银发(2015) 214号文印发),结合行 内实际,制定本行的支付系统应急处置方案。4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二)浙江省内人民银行各分支行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式 加入支付系统的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 合正式加入条件的,形成书面意见(附申请机构的申报材料)逐级 上报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收到申报材 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审核同意的,形成书面 意见(附申请机构的申报材料)上报总行。(三)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在收到总行书面批复后5个工 作日内逐级转发

11、申请机构。(四)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为首次申请加入相关支付系统 的机构办理清算账户开立手续。(五)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清算中心)为申请机构配置 参数、下发基础数据、设置业务权限。(六)申请机构按照操作手册要求,做好业务、技术和环境 准备工作,按期正式上线支付系统。第十五条间接参与者加入大、小额支付系统。申请机构应 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报送经其总行或省级管辖行审核同意 的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大、小额支付 系统申请书(详见附表),并由其总行或省级管辖行通过支付系 统行名行号管理系统提交电子申请。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在收到经申请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 审核同意的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

12、构以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大、 小额支付系统申请书后,定期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电子信息进行 审查,审查无误后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发送总行。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代理方式加入支付系统。(一)以代理方式加入大、小额支付系统。申请机构应经所 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向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报送申请书、代理 机构为其出具的接口验收报告、代理清算协议以及工商营业执照 和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同时由其代理清算行通过 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管理系统提交电子申请;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 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和电子信息审查,审查无误后 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发送总行。(二)以代理方式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境内外币

13、支 付系统。申请机构应经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向人民银行杭州中 心支行提交申请书、支付系统应急处置预案、联调测试报告、代 理清算协议以及工商营业执照和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复印件等 材料;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收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 完成审核工作,对审核同意的,形成书面意见(附申请机构的申 报材料)上报总行;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在收到总行书面批复 后,5个工作日内将逐级转发申请机构。第三章变更第十七条支付系统参与者变更机构名称、联系电话等要素 应由直接参与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提出申请。人民银行杭州 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在收到申请后按行别定期通过行名行号管 理系统进行初审,审查无误后发送总行。第

14、十八条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申请变更接入方式(一)申请机构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提出由间连方式变 更为直连方式的书面申请,同时附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出具的接 入技术验收报告。验收参照新增直接参与者申请加入支付系统的 相关要求办理。(二)浙江省内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受理申报材料后,应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变更条件的,形成书面意见(附申请 机构的申报材料)逐级上报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人民银行杭 州中心支行收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 审核同意的,形成书面意见(附申请机构的申报材料)上报总行。(三)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在收到总行书面批复后5个工 作日内逐级转发申请机构。第十九条支付

15、系统间接参与者申请变更为直接参与者的, 参照直接参与者加入支付系统的流程办理。第四章退出第二十条直接参与者申请退出支付系统(一)直接参与者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提出书面申请。(二)浙江省内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受理退出申请后,应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书面意见逐级上报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 行。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收到退出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 成审核工作,对审核同意的,形成书面意见上报总行。(三)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在收到总行书面批复后5个工 作日内逐级转发申请退出机构。(四)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根据书面批复,撤销申请机构 的支付系统清算账户。第二十一条直接参与者收到书面批复后,应在20个工作日

16、 内完成以下事项:(一)办理支付系统行号撤销手续。(二)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移交支付系统应用软件及相 关文档资料。(三)注销支付系统数字证书设备。(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间接参与者退出支付系统,由申请机构所属直 接参与者或省级管辖行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提出申请;人民银 行杭州中心支行在收到申请后定期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进行 初审,审查无误后发送总行。第五章纪律和责任第二十三条申请加入支付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本实 施细则的规定提供申请材料,并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内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认真审查辖内银 行业金融机构的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办理,不得无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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