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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推进无居民海岛管理科学 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浙 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无居民海岛管理职责制定本实施细则。一、规范对象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浙江省辖无居民海岛的管理,包括 规划编制、名称管理、保护与生态修复、开发利用、生物和非 生物样本采集审批、不动产登记、使用金减免、项目用岛监管 等自然资源系统内部管理规则。二、法律法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二)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三)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国海发(2016) 25 号);
2、(四)无居民海岛名称管理办法(国海发(2017) 13 号);(五)国家海洋局关于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审理工 作的意见(国海规范(2017) 1号);(六)国家海洋局关于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评审工 作的若干意见(国海规范2017) 2号);(七)关于印发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 规划编写大纲的通知(国海岛字(2011) 322号);(A)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0) 44 号);(九)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管理的意见(浙 政办发(2020) 33号);(十)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 管理的意见(浙海渔发(2018) 2号);(十一)浙江
3、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 用申请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8) 3号);(十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居民海岛 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 2 号)o二、职责分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域无居民海岛保护和 生态修复,无居民海岛调查、监视监测与评价,无居民海岛地 名管理和名称标志设置与维护,领海基点等特殊用途海岛保护 监督管理及用岛监管,编制涵盖无居民海岛的省域国土空间规 划和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受理本省市域间存在归属争议的 省政府批准权限的无居民海岛用岛申请,审核省政府批准权限 内的无居民海岛用岛申请和使用权招标、拍卖
4、、挂牌出让方案, 拟定省域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政策与技术规范。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域无居民海岛保护和 生态修复,无居民海岛调查、监视监测与评价,无居民海岛地 名管理和名称标志设置与维护,领海基点等特殊用途海岛保护 监督管理及用岛监管,编制涵盖无居民海岛的市域国土空间规 划和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受理本市县域间存在归属争议的 省政府批准权限的无居民海岛用岛申请,编制本市县域间存在 归属争议的省政府批准权限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 挂牌出让方案并实施经批准的招拍挂方案,办理无居民海岛不 动产登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县域无居民海岛保护和 生态修复,无居民海岛调查、监视监测
5、与评价,无居民海岛地 名管理和名称标志设置与维护,领海基点等特殊用途海岛保护 及用岛监管,编制涵盖无居民海岛的县域国土空间规划、单岛 保护与利用规划,受理初审省政府批准权限内的无居民海岛用 岛申请,编制省政府批准权限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 挂牌出让方案并实施经批准的招拍挂方案,办理无居民海岛不 动产登记,受理并审批教学、科学研究需要在无居民海岛采集 生物和非生物样本申请。三、规划编制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无居民海岛纳入当地 国土空间规划和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需要开发利用的无居 民海岛,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编制可 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以下简称“单岛
6、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单岛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海岸带保护与利 用规划和生态红线管控要求并与其他规划相衔接。单岛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海岛的地形、地貌和需 要保护的自然资源及景观;2.海岛的用途;3.海岛各区域、 岸线和周边海域的使用性质及界线;4.航道、电力、通讯等 基础配套设施;5.开发利用中需要采取的保护措施。无居民 海岛用于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开发利用的,其单岛规划 还应当包括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环境容量要求;无居民 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已经受损的,其单岛规划还应当包 括生态修复的主要措施。单岛规划应当通过召开
7、论证会、咨询会等形式征询有关专 家意见,并以公示的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时间不少于 30日。规划报批材料中应当说明公示情况和专家、社会公众 意见采纳情况。单岛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 除外。四、名称管理沿海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无居民 海岛名称管理的具体工作。无居民海岛名称一般应维持现状, 确需命名与更名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 门提出意见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省级人 民政府同意后,报自然资源部确定。海岛管辖存在争议的,由 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命名或更名的意见。
8、省际间存在争议或涉及国家海洋权益的无居民海岛,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沿海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已经设置的 无居民海岛名称标志进行巡视和维护,发现无居民海岛名称标 志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有关情况报省级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地方上报的维修或者更 换情况,定期向省级人民政府备案。沿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按照“一岛一档”的原则建立无居民海岛名称档案并将档案副 本提交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五、保护与生态修复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领海基 点所在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实施定期监视监测,编制年 度监视监测报告。县级
9、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态环境已经受损的 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纳入生态修复计划,建立生态修复项 目库,通过蓝色海湾整治行动、生态岛礁建设、生态海岸带建 设等行动逐步予以修复。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无居 民海岛的自然资源、自然景观、历史人文遗迹以及名称标志, 防止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遭受破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拟订海岸线调查统计技 术规范,制定海岸线整治修复评价导则,定期开展海岛岸线修 测,审核市县上报的岸线“占补平衡”方案,切实掌握全省海 岛海岸线类型、利用状况、保护与整治修复等基本情况。沿海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围填海项目确需占 用非禁
10、用无居民海岛自然岸线的,要对照当地自然岸线保有量 进行初审,对拟使用的海岸线位置、相关区域海域海岛使用、 自然岸线占用等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出具初审意见。初审意见 经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省海岸线管理办公室 审核。初审和审查意见要明确生态岸线整治修复方案的实施主 体、实施地点、实施内容、实施期限,同时对整治修复后的岸 线是否符合生态岸线认定标准提出明确意见。省海岸线管理办 公室根据海岸线相关规划和沿海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 管部门初审、审查意见,对所在地自然岸线保有量情况、围填 海项目自然岸线占用情况、生态岸线整治修复方案进行审核, 出具审核意见。围填海项目以外的其它项目,占用非
11、禁用自然岸线的,要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海岸线统筹协调管理工 作的通知(浙政办(2015)19号)要求,逐级报送省海岸 线管理办公室审核。六、生物和非生物样本采集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并审批因教学、科学研究 需要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的申请,重点审核是 否确属教学和科学研究需要,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采集数 量、品种、频次是否合理。海岛行政归属存在争议的,由上一 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并审批。七、开发利用(-)开发利用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历史遗留用岛处置,严控新 增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未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原则上纳入 生态红线留白管理。(二)申请审批主
12、要审核程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省政府批准的非经营性用岛,县级以 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用岛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是否 属受理范围及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属于受理范围 并符合要求的,出具书面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 明理由。受理后,受理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海岛位 置、用岛类型、用岛方式、用岛面积、用岛期限及相关图件等 在政府门户和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以及该海 岛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现场公示,并告知利害关 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后7个工作 日内予以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
13、告知异议人。申请人、利害 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依法组织听证。公 示、异议复查和听证结果应作为项目用岛上报审批的必要审查 材料。受理机关在公示的同时,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并对无居民海岛进行现场勘查,形成现场勘查书面材料。受理 机关应当在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公示、异议复查和听证程序结 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一起报送省级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涉及到政策处理及补偿的,应在报送前完成。收到受理机关报送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相关材料 后,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复核,征求有关部门的 意见,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对技术单位或者业主自行编 制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
14、案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 项目论证报告进行评审,评审通过且有关部门无异议的,由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或书面委托具备测绘资 质的中介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勘测。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评审、勘测程序完毕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经省人民 政府批准后,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印发用岛批复文 件,同时根据无居民海岛价格评估结果,送达无居民海岛使用 金核定通知书,并抄送有关单位和部门。(三)出让方案主要审核程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省政府批准的经营性用岛,由县级以 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依据国土空间规 划和单岛规划,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
15、案无居 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 卖、挂牌出让具体方案(以下简称“招拍挂方案”)并委托中 介机构开展无居民海岛的价格评估。招拍挂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L无居民海岛的位置、出 让面积、现状、使用年限、用岛类型、用岛方式;2.出让标底 或者底价;3.建筑总量、建筑物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和使用 自然岸线长度等指标要求;4.基础配套设施情况;5.生态环境 保护要求和需要采取的保护措施;6.环境容量要求;7.开发利 用主体资格要求;8.具体项目和开发利用进度要求;9.省人民 政府规定的其他要求。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已经 受损的,招拍挂方案还应当包括生态修复的主要措施
16、。出让标底或者底价应当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价值评 估后确定,且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价标准。出让人应当将出让人、海岛位置、用岛类型、用岛方式、 用岛面积、用岛期限及相关图件等在政府门户网站和省、市、 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以及该海岛所在乡(镇、街道)、 村(社区)现场公示,并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出让人 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查,并将复查结果 书面告知异议人。出让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 20个工作日内依法组织听证。公示、异议复查和听证结果应 作为招拍挂方案上报审批的必要审查材料。招拍挂方案报批时,还应当包括以下材料:1 .无居民海岛 使用权公开出让呈报表(含初审意见、同级政府意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