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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安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 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 管理能力,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 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淮从业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A 类)、项目负责人(B类)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 (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的考核和其监督管理 工作。第三条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质安处负责“三类人员”延 期审核、变更、注销
2、、换证等日常管理工作。淮安市建设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中心负责“三类人员”安 全生产知识初证审核、考试等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证书实行电子证书管理。第二章初证第五条申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知识初 证考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法定代表人 除外)。(二)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三)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第六条申请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B类)安全生产知识初 证考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二)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三)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第七条申请建筑施工企业专
3、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安全 生产知识初证考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文化程度 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施工管理工作两年以 上。(三)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四)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第八条工商注册在本市的建筑施工企业符合初证报名条件的 “三类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初证考试,由所在企业办理 报名手续。第三章考试第九条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初证考试统 一实行计算机闭卷考试。第十条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初证考试内 容主要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4、、法律法规和标 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 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第十一条本市建筑企业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系统单 月(1、3、5、7、9、11月)网上申报,双月(2、4、6、8、 10、12月)审核、确认完成。具体考试时间提前公示。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二条缺考人员6个月内不得报考同一科目考试。第一次未通 过考试人员停考4个月 第二次未通过考试人员停考8个月。第十三条违反初证考试考场纪律,1年内不得再次报考初证考试。第十四条不符合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企业和个人出具虚 假的“三类人员”持证真实情况的书面承诺,撤销失信人员在 本市从业的相应注册职业资格和“三类人员”证书,1年内不 得再次申请“三类人员”的考试。同时,扣除失信企业诚信分 值2分。第十五条企业“三类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 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主管部门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 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 规定等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暂扣和撤销“三类人员”证书 的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法自2021年8月13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