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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文化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文化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文化事业单位特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文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文化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第三条文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四条文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2、,真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参与单位重大经济决策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等事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第五条文化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财务、会计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第六条文化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七条文化事业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文化事业单
3、位应当加强财务信息化建设。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第八条文化事业单位预算是文化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文化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九条国家对文化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要求、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单位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文化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第十条预算编制原则:(一)坚持合法合规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
4、规以及文化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单位预算草案。(二)坚持完整性和统一性原则。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将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并按照统一的口径、程序及计算依据编制单位预算草案。(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文化事业单位预算应当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四)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既要考虑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国家财力可能和单位收入状况、资产状况,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五)坚持厉行节约、注重绩效的原则。挖掘内部潜力,促进增收节支,加强绩效管理,将绩效结果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第十一条文化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
5、,测算编制收入预算草案;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草案。第十二条文化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文化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第十三条文化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剂,确需调剂的,由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剂;其他资金确需调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文化事业单位决算是指文化事业单
6、位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第十五条文化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第十六条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第十七条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十八条收入是指文化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十九条文化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二)事业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
7、政专户核拨给文化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三)上级补助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取得的各种非财政补助收入。(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五)经营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租金收入等。第二十条事业收入包括:(一)演出收入,即艺术表演团体进行各类线上、线下文艺演出取得的收入。(二)场馆服务收入,即艺术表演场所、文化展示及纪念机构开展
8、文艺演出、举办展览展映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三)技术服务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对外提供各种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认证取得的收入。(四)培训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举办各种培训班取得的收入。(五)复印复制收入,即图书馆、文化馆、群艺馆、展览馆、美术馆、纪念馆等对外提供馆藏资料的复印复制等服务取得的收入。(六)门票收入,即文化展示及纪念机构销售门票取得的收入。(七)外借人员劳务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演职人员、技术人员等取得的劳务收入。(八)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采取合作、独立开发等方式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取得的收入。(九)版权授权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提供版权授权取得的收入。(
9、十)其他事业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第二十一条经营收入包括:(一)销售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的销售商品收入。(二)经营服务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的对外提供经营服务收入。(三)其他经营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第二十二条收入管理的要求:(一)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组织收入,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二)文化事业单位应当使用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票据,并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三)文化事业单
10、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四)文化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统一管理,收入要及时入账,防止流失。(五)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第二十三条文化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第四章支出管理第二十四条支出是指文化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第二十五条文化事业单位支出包括:(一)事业支出,即文化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
11、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文化事业单位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是指文化事业单位为了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二)经营支出,即文化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文化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四)上缴上级支出,即文化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第二十六条支出管理的要求:(一)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
12、位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二)文化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建立健全支出标准体系。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文化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文化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三)文化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第二十七条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文化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
13、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文化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文化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票据经办部门和人员应当对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财务部门应当加强票据的审核,拒绝报销虚假票据。第五章结转和结余管理第三十条结转和结余是指文化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第三十一条财政拨
14、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文化事业单位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加强非财政拨款结余的管理,盘活存量,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非财政拨款结余规模。第六章专用基金管理第三十四条专用基金是指文化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三十五条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
15、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其他专用基金是指除职工福利基金外,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第三十六条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将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结合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提取,保持合理规模,提高使用效益。专用基金余额较多的,应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确需调整用途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第三十七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第七章资产管理第三十八条资产是指文化事业单位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第三十九条文化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文物文化资产等。第四十条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文化事业单位应当汇总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文化事业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第四十一条文化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