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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采购工作制度一、药剂科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和供应工作。其它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认真做好药品集中招标阳光采购工作。二、药品采购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知识。三、采购药品必须向证件齐全的药品经营批发企业采购。要选择药品质量可靠、品种齐全、仓储条件优良、供货及时的供货单位。药剂科必须将供货单位的证照复印件存档备查。四、药库管理员根据临床的需要,依据医院基本用药目录科学地制定采购计划,计划批准后方能采购。计划包括药品名称、规格、采购数量、单价、金额、配送或生产企业;药品采购计划要及
2、时适量,一般以2个月周转为宜,急救药、短缺药以半年周转为宜。新品种按新药物购进程序引进,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药剂科初审,提交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通过后方可采购。五、采购药品时,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药品检验报告书,并加盖供货单位的鲜章。采购特殊管理药品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六、不得采购无批准文号、无厂牌、无注册商标的药品供临床使用。七、采购药品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未经质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药品一律不得入库、发放、使用。八、要强化药品采购中的制约机制,严格管理。药剂科每年向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汇报本年度采购药品的品种、渠道、金额等情况,接受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监督。九、药品采购人员不得收取供货单位的回扣费。十、定期查核供货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GSP证书、业务员授权书等的有效期,对将过期的要提前汇报。十一、定期征求供货单位意见,接受院内外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