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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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强化 招标代理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招标代理市场,提升招标代 理服务质量,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 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其 他国家机关、政府设立或指定的招投标交易服务机构不得存在 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从业人员是招标代理机构中专职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 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专职从业人员。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2、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 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监管采取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事 前登记、事中抽查、事后监管的方式进行。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开展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工 作,负责制定综合性政策、组织信息登记和核查、实施信用公示和推进联合惩戒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等行政监督部门根据 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和领域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 理。市县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本行业 和领域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管理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从事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

3、和管理制度,具备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评标的相应专业 力量。笫七条 从业人员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依 法建立劳动关系,并由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第八条 招标代理活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 招标代理活动全过程负责,并根据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应 责任。第九条 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时,应当在 委托协议中明确该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并在编制招标文件 时一并列明。项目负责人除因离职、重大疾病等客观条件不能 履职外,原则上不能变更。招标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应当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 标事宜,并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

4、的规定。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所代理项目招标方案策划、招标文件编制、开评标组织和交易档案归档等。组织开评标、处 理异议和协助处理投诉等环节,项目负责人应当到达现场。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熟悉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的法 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一般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具备工程 建设类或工程管理类中级以上职称。第三章信息登记和核查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开发建设“湖南省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 统),用于招标代理机构的各类信息登记、查询和公示。信息管理系统与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湖南省公共资源 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对接,并实时共享各类信息。第十四条 在本省范

5、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 构,应当通过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以下信息并上传相应证明材料 (原件扫描后上传):(一)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法人代表、职工缴纳社保等 基本情况信息;(二)项目负责人信息,包括有效身份证明、劳动合同、 资格职称、代理业绩、社保缴纳等个人信息;(三)其他专职从业人员信息,包括有效身份证明、劳动 合同、资格职称、社保缴纳等个人信息;(四)奖惩情况和其他信息。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对信息登记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每半年末更新系统中的人 员社保缴纳信息。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登记信息发

6、生变更的,招标代理 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日内在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变 更,从业人员应当督促招标代理机构完成信息变更。第十六条 市(州)发展改革委按照属地原则,定期组织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登记信息进行核 查。信息核查采用随机抽取的形式,每年不少于1次,年度核 查数量不低于登记机构数量的30%o信息核查优先采用不见面 核查、交叉核查的方式开展。第十七条信息核查主要对登记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 性、合法性进行核查,重点核查以下内容:(一)招标代理机构的登记信息和上传证明材料是否属实、 是否与原件一致;(二)招标代理机构与从业人员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及合同 是否仍然有效;是否依法

7、为从业人员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三)从业人员所持有工程建设类职称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能从网上查询或已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四)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真实,注册单位与申 报单位是否一致;(五)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是否及 时在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变更登记;(六)其他应当核实的情况。第十八条 信息核查人员应当详细了解核实登记信息,填 写“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核查表(见附件1)对于信息核 查无误的,作出“核查通过的意见;对于信息不符或弄虚作假的, 作出“核查不通过”的意见。市(州)发展改革委将每次核查情况汇总后通过信息管理 系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

8、员对核查结果有异议 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州)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诉,提出申诉 时应附有关证据材料。市(州)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对提起申诉的招标代理 机构核查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予以公示。第二十条 对核查不通过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除 责令改正外,根据其情节轻重,在信用评价中予以扣分,或者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定为不良行为。第四章 “一代理一评价”第二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 责人在每个招标代理项目中的遵规履责情况开展“一代理一评 价“,对不规范行为予以扣分。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应 当配合做好评价工作。第二十二条“一代理一评价”以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 人为评

9、价对象,实行累计扣分制,每发现一个不规范行为扣0.1 分,具体扣分情形见附件2。第二十三条“一代理一评价”通过行业监管备案系统或者 行政监督平台开展。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对招投标活动开 展全过程监督中,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存在不规范 行为的,应当采集必要的证据,通过行业监管备案系统或者行 政监督平台进行记录、扣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发现 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存在不规范行为的,也应当及时记 录,并通过系统推送至行政监督部门确认、扣分。除各公共资 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推送的不规范行为记录不属于本办法规定 的不规范行为外,行政监督部门收到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 机构推送记录后,应当

10、予以确认、扣分。第二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项目中标通知书发 出1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一代理一评价: 逾期未评价的,视为 无需扣分。单个项目评价得分在该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10个 工作日确定,并对外公示。评价得分确定及公示后发现存在需扣分情形的,可以追评, 追评后系统对“一代理一评价结果予以更新,并同步更新公示。第二十五条“一代理一评价”得分及具体扣分情况经系统 对接,通过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各行业招标投标监管网或 招投标信息发布网站、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对外公示,并 纳入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第二十六条除本办法规定的“一代理一评价”不规范情形 以外,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对本行业招标代

11、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 不规范情形有更多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评价扣分情况一并纳入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一代理一评价”结果。第五章不良行为记录第二十七条 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代理活动中 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的行为实行记录管理。根据招标代理活动中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将招标代理机构 及其项目负责人的不良行为分为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 为。笫二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 监督部门认定为一般不良行为:(一)除另有规定的外,未使用省级行政监督部门颁发的 标准文本范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公告或者公示信息的;(二)拒收应当收取的资格预审文

12、件、投标文件,或者收 取应当拒收的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的;(三)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 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公示信息的;(四)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公告或者公示信息的内容不一致的;(五)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 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六)违规收取购买招标文件费用的;(七)按照约定以上的金额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或者向约定以外的对象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的;(A)其他违规情节轻微的行为。对存在上述第(一)项至第(七)项行为的,行政监督部 门还应当对项目负责人认定为一般不

13、良行为。第二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 监督部门认定为严重不良行为:(一)在核查中发现在信息管理系统故意填写虚假信息或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二)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 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三)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四)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五)擅自修改经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同意的招标代理 成果文件;(六)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 组织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七)向评标委员会提供带有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或者排斥 特定投标人的信息、故意误导评标专家、违法干扰评标过程的

14、;(A)对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标后稽查中查阅、复制 有关文件、资料等调查行为不予以配合,或存在不如实提供资 料及情况,拒绝、隐匿或者瞒报行为的;(九)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的;(十)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 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十一)因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负责人的过失,投诉处理 结果为招标无效或中标无效的;(十二)一年内存在三次一般不良行为的;(十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上述第(一)项行为的、与从业人员有关的,行政 监督部门还应当对从业人员认定严重不良行为。对存在上述第(二)项至第(十一)项行为的,行政监督 部门还应当对项目负责人认

15、定严重不良行为。第三十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在认定不良行为记录中,应 当依法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 据充分,作出的不良行为认定结果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代理 机构及从业人员。笫三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对不良行为认定存 在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认定结 论的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附佐证材料。作出认定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 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将处理决定回复申请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对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 决定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二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认定不良行为5个 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填写“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表“,便于各类市场主体查询。第三十三条认定为一般不良行为的,认定结论记入信息 管理系统,公示期一年(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对本行业公示时限 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公示期满后,将相关信息转入 后台保存。第三十四条 认定为严重不良行为的,认定结论记入信息 管理系统,公示期二年(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对本行业公示时限 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公示期满后,将相关信息转入 后台保存。第六章违法犯罪行为惩戒第三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行为、应 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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