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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调剂查对审核制度一、科室调剂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发出的药品应注明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二、调剂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下例内容:1、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3,剂量、用法。4、剂型与给药途径。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三、发药时必须查处方药品是否交费或记账、金额是否正确。四、药品调剂完备后,需进行再次复核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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