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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办公行政印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11各专业公司和总公司各部门(以下简称11各单位)印章的管理,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和正常使用,防止产生不良的法律后果,根据总公司办公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印章是指11各单位的正式印章作风公章和部门章)、专用印章(即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海关报关章等)、手章(即各专业公司负责人用于文件、报表、票证等的个人印章)。第三条11各单位应确定印章管理人员,负责本办法第二条所述印章的保管并按有关制度和程序使用。印章管理人员应是11正式职工。如印章保管人员必须出差或因病请假时,11各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临时人员保管。临时保管人员也必须是正式职工并应相对固定。第四条
2、印章保管人员接到印章后,必须进行登记,登记项目包括印章名称、收到日期、原保管人姓名、批准人签名、保管人签名等。如指定临时人员保管时,也应办理上述交接手续,做到职责分明。第五条印章的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原则上所有的印章均应置于保险柜内,并注意随时锁好,以免发生意外。第六条未经11各单位负责人或总公司主管该单位的副总经理批准,不得将印章拿出公司或交由他人代管。第七条需用印时应先填写(使用公章申请表,经11各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后,连同经审核的文件文稿等交印章管理人员用印。第八条用印文件文稿(包括合同、介绍信)等应复印,以留存备查。第九条不得在空白介绍信和空白纸上盖印。第十条用印登记项目包括:用印时间、用印编号、用印事由、批准人、经办人等(详见附件使用公章申请表调)。第十一条合同用印应按照总公司有关合同管理的规定执行必要的法规审核程序0第十二条未履行用印登记程序,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印章,包括印章管理人员和11各单位负责人。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用印者,除追究印章管理人员的责任外、还将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