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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盐城市重大气象灾害叫应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为规范重大气象灾害“叫应”服务机制,强化气象灾害预警 发布传播服务工作的“靶向、精准”,根据江苏省气象局有关规 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盐城市重大气象灾害叫应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本实施细则指盐城市气象局局领导、市气象台及其 他相关科室根据灾害性天气跟踪监测、预警情况所开展的报告。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暴雨、暴雪、台风、雷暴大风、 冰雹、龙卷等易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重大社会影响的 气象灾害服务工作。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叫应分为内部叫应和外部叫应。内部叫应是指市级气象台值班人员根据灾害性天气监测、预 报预警情况,向局领导、气象台领导、观测与预报处
2、负责人等提 醒关注天气情况的行为。外部叫应是指根据市级气象部门在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的基础上,针对重大灾害性天气已经开始发生或将要发生,并极 可能造成重大灾情的情况下,通过电话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汇报灾 害性天气情况,通过传真和短信向决策气象服务用户和气象灾害 防御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性天气情况,提醒防范重大气象灾 害的行为。第四条 叫应方式主要为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务必要 确认对方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开展叫应时应报告清楚影响范 围、天气实况、预报预警服务情况、未来发展趋势、可能诱发的 灾害风险或已经造成的灾害损失情况。第五条 出现以下情况,市本级以及各县(市、区)气象部 门原则上应实施
3、重大气象灾害叫应工作:(一)发布台风橙色及以上,以及暴雨、暴雪、雷暴大风、 大风等红色预警信号;(二)发布本条第一款以外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预估可能 会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在本行政区域内已发生因灾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经济 损失、重大社会影响的气象灾害事件,或者已发生与气象因素密 切相关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发布或升级气象灾害预警 信号,预估事件影响将持续或加重的。第六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开展叫应服务准备工作:(一)市气象台发布有关重大灾害性天气重要天气报告。(二)市气象台已发布较低级别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预计 将影响本行政区域并达到预警标准。(三)接到上级
4、气象台或上下游相关台站灾害性天气预警通 知或相关提醒,本行政区域可能出现达到叫应标准的灾害性天气。(四)监测到灾害性天气已经发生并将持续影响本行政区。(五)接到气象信息员、网格员或其他渠道报送的突发灾害 性天气情况和影响报告,经核实确认灾害性天气已经发生并预计 将继续影响本行政区域。(六)本行政区域内已经发生因气象原因导致的气象衍生或 次生灾害,同时不利气象条件仍将持续。第七条叫应工作职责。(一)内部叫应。气象台值班人员监测到重大灾害天气或者 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达到叫应标准时,电话叫应气象台领导 或领班。由气象台领导或领班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叫应业务分 管局领导、观测与预报处负责人。主要局
5、领导由业务分管局领导 电话汇报。(二)外部叫应。内部叫应结束后,各相关人员和相关部门 加强值班值守,按要求启动外部叫应流程。具体对应职责为:1 .主要局领导:电话叫应地方党政领导。若主要局领导不 在,由分管局领导电话叫应。2 .气象台:值班人员监测到重大灾害天气或者发布(升级) 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时,通过传真和短信叫应决策用户,包括 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市水利等相关部门。叫应内容包括 重要天气报告实况快报等决策服务材料、预警信号等。3 .观测与预报处:请示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是否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如启动外部应急响应,通过短 信、传真等方式叫应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4 .各县(市、区)局:根据自身情况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 号,并开展重大气象灾害内外部叫应。第八条 各县(市、区)气象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内气象服 务实际,制定本县(市、区)重大气象灾害叫应制度,报市局观 测与预报处备案。第九条叫应严格按照启动标准实施,防止“过度服务二市 气象台以及各县(市、区)局要将重大气象灾害叫应服务纳入气 象灾害预警业务台账,详细记录叫应时间、方式、对象、内容和 报告人等信息。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由盐城市气象局观测与预报处负责解 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