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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使专业设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原则:(一)适应地区及国家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和科技发展的需要;(二)符合学校的办学目标和定位,促进学校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三)依托学校办学传统,注重发挥学科专业优势和品牌特色;(四)立足*,面向未来,积极发展新兴、交叉和边缘学科专业,促进学校多学科专业协调发展。第二章专业设置条件第三条二级学院(部)独立或跨学院(部)联合新设置本科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学校办学
2、定位和发展规划;(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六)具备开办专业所需的办学条件(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和规划。第三章专业申报与审批程序第四条专业申报与审批每年集中进行一次。二级学院(部)申请设置、调整专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向教务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二)专业论证报告,详细论证专业设置或调整的主要理由(必要性、可行性、专业特色),调研论证情况,目前具备的条件;(三)二级学
3、院(部)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批意见。第五条教务处对二级学院(部)新设(或调整)专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组进行答辩评审。评审专家须具有相关学科背景和专业建设经验,了解国内外相应专业的情况,校外专家原则上不少于2名。经专家组评审通过的新设(或调整)专业申请,应提交学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第六条学校成立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负责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的咨询、审议。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社会人才的需求、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现有专业布局、申报专业办学条件等情况,对新设专业和专业调整进行评议。第七条凡经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同意设置或调整的专业,应提请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同时
4、报*市教委、教育部备案或审批。第四章新设专业检查评估第八条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应对教育部同意备案或批准设立专业建设进行指导,开展年度检查。对于检查达不到要求的新设专业,将视情况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停止招生直至撤消专业。新设专业所在二级学院(部)须每年向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提交专业教学质量年度报告,并积极接受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在新设专业首届学生进入毕业学年时,由学校和*市教育委员会组织实施新设专业评估。第十条新设专业建设、年度检查和专业评估,依据学校本科专业建设、本科教学工作评价制度和新设专业评估的要求进行,其主要内容为:(一)专业定位、建设规划;(二)人才培养模式、培养方案及其执行情况;(三)师资队伍建设情况;(四)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等情况;(五)实践教学情况;(六)招生情况;(七)经费投入与教学条件建设情况;(八)教学管理情况;(九)专业特色。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