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规程(2023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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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规程(202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佛山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广东省专利条例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且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因专利侵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居中裁决的行为。第三条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

2、裁决适用本规程。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平、高效、便捷的原则。第五条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实行市、区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实现繁简分流、快慢分道。第六条市市场监管局管辖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在佛山市的下列专利侵权纠纷:(一)佛山市内重大、复杂、有较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二)同一个案件中共同被请求人属于佛山市内跨区的专利侵权纠纷;(三)其他有必要处理的专利侵权纠纷。第七条区市场监管局管辖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在辖区内的下列专利侵权纠纷:(一)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

3、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四)请求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及在我国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专利侵权纠纷。第八条各区市场监管局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市场监管局指定管辖。第九条案件承办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案件承办人的回避由办案机关的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的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相关案件办理工作。第二章立案与审查第十条办案机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应当审查请求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四)属于办案机关的受案和管辖范围;(五)当事人

4、未就该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没有约定仲裁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第十一条办案机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应当审查请求人提交的请求书及下列证明材料:(一)主体资格证明。个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包括专利登记簿副本,或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办案机关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办案机关应当核对请求人是否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第十二条办案机关应当审查

5、请求书是否记载以下内容:(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三)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理由。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办案机关应当审查请求书上请求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第十三条办案机关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如下处理:(一)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3名或3名以上单数执法人员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二)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办案机关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及证据材料的

6、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按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答辩书副本。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办案机关进行处理。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办案机关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的副本送达请求人。第三章调查与审理第十五条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部分证据的,办案机关可以依据请求人书面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办案机关也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第十六条办案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办案机关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

7、办案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第十七条办案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涉及产品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一部分作为样品;涉及方法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中抽取一部分作为样品。被抽取样品的数量应当以能够证明事实为限。办案机关进行抽样取证应当制作笔录和清单,写明被抽取样品的名称、特征、数量以及保存地点,由执法人员、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字或者盖章。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清单应当交被调查人一份。第十八

8、条办案机关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并确定合议组组长、成员。办案机关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至少在口头审理3个工作日前将口头审理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办案机关举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将口头审理的参加人和审理要点记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执法人员和参加人签名或盖章。第十九条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过程中,办案机关可以聘请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办理,协助准确高效认定技术事实,提供鉴定意见。第二十条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办案机关在行政裁决过程中无需当事人再次举证,由办案机关予以记载。但涉及国家

9、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或者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原确认事实的,办案机关应当要求当事人重新举证。第二十一条办案机关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办案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第二十二条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过程中,被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请求办案机关中止处理的,办案机关应当对中止理由进行审查。办案机关认为被请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处理。第四章结案第二十三条办案机关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一)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二)构成侵犯专利权的,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10、的决定;(三)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作出驳回请求的决定;(四)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或者请求人撤回请求,经办案机关审查同意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第二十四条办案机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办案机关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公告、鉴定、中止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述案件办理期限。第二十五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结案之前,合议组应当对案件认定的事实、证据、法律责任、适用法律、处理结果进行全面合议。合议由合议组组长召集并主持,合议组成员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合议组合议案件,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案件涉及的证据是否采信、事实

11、是否认定以及理由是否成立等进行表决,对行政裁决的内容作出结论。合议中的不同意见,书记员应当如实记入笔录。合议组合议笔录由合议组全体成员签名,并注明日期。合议组成员以及合议旁听人员应当对合议内容保密。第二十六条专利侵权纠纷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社会关注度高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或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及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办案机关在做出行政裁决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第二十七条除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请求人撤回请求之外,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制作行政裁决书,写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三)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理由

12、和依据;(四)处理决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并需要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应当明确写明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的侵权行为的类型、对象和范围;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应当驳回请求人的请求;(五)不服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裁决书应当加盖办案机关的公章。第二十八条办案机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办案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九条对于认定侵权事实成立、作出行政裁决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办案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主动公开案件相关信息,公开内容应当包括:行政裁决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违法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裁决的依据及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裁决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第三十条办案机关应对请求人提交材料、被请求人答辩材料、案件调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照片、录音、录像证据及执法文书、内部审批材料等案卷材料进行整理并制作成档案妥善保管。第五章附则第三H一条本规程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由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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