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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上打桩支架搭设安全技术交底一、水上打桩支架搭设安全技术要求:1.搭设前,应按照具体情况拟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合格后方可实施,如实施时须更改施工方案必须经愿审批部门再审批;否则一律不能更改施工方案。2.搭支架用脚手架(桩),其规格尺寸、入土深度必须满足施工要求。3.桐木桩的位置根据施工方案要求进行布置,不准用朽木、断裂木材用作支架桐木、盖方、横梁。4.围令(水平撑)、剪刀撑、斜津用木质材料时,要用对销螺栓与桐木连接起来;用角铁时,要用U型螺栓夹紧。5.水上作业必须穿救生衣和安全帽,还应配备必要的临边作业、防淹溺等安全防护设施。6.作业时的船舶要大于实用吨位的四倍,并在航道中设置安全
2、警标设施,同时配备防碰撞和抗台风设施。7.要和当地航道部门联系,以求配合和确保来往船只与施工船只安全。二、围堰施工安全技术要求:1.围堰堰顶高度应高出最高水位50CM,如遇台风季节还需考虑台风时的安全高度。2.在航道中筑围堰时,围堰两端及围堰顶要设置红色警示灯,避免船只碰撞。3.抽围堰内积水时,抽水机不准放在围堰顶上,更不能将水直接排放在围堰顶,以防止冲刷围堰而影响安全。4.如围堰需打木桩,打桩支架必须有专职架子工搭设,架子必须稳固。如在船上打桩,必须用锚桩稳定船只后方可打桩。5.下水作业,必须穿下水作业的防水衣;如须潜水作业,必须有专职潜水员下水作业。6.围堰在经过一个汛期后须养护一次;拆除围堰时不能挖神仙土,在快通水时必须有专人观察,发现危情及时通知施工人员躲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