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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资源局一次性告知制度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树立 勤政、务实、高效、文明的良好形象,方便办事群众,根据 省、市、县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 际,特制定本制度。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和服务对象到本局办事或电 话咨询有关事宜时,承办人员必须向服务对象一次告知要办 理事项中的相关内容的制度。二、一次性告知的内容有要办理事项的法律、法规以及 相关政策依据、办理时限、办事程序、所需材料或不予办理 理由等。三、承办人对管理和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应当当 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要即时 办理,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的要说明理由。四、承办人对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能当场办 理的事项,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并允许当场 改正,修改后能办理的立即办理。五、依法取得行政许可资格的服务对象,经办人应告知 其必须履行的义务。六、对办理事项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明确或 情况特殊的,经办人应当在第一时间请示分管局长,并及时 告之处理结果。七、如果服务对象所办事项不在我局办理范围,经办人 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关办理机关。八、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表述准确、介绍全面, 注意讲求科学合理,使办事人员减少中转环节,节约开支、 节省时间,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九、如承办人未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办理的全部事项, 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国土资源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度的规定严肃处理。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