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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雅安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雅安市市本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0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以下简
2、称“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其它干线公路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第七条前期工作是指项目开工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内容有: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要件编制及审批,组建项目法人,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及审批,用地报批、组织招标、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申报及批准等。经批准的用地手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水土保持方案、安全性评价等是项目开工的前置要件,严格按程序办理。第八条项目建议书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或
3、县(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具备报审条件后,按以下程序进行报审:(一)省道项目:由市、扩权县交通运输局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查。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咨询评估意见。市、扩权县交通运输局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出具的咨询评估意见向同级发改部门出具行业审查意见,在可研审批要件齐备的基础上由同级发改部门批复项目可研报告。(二)国道项目:由县(区)发改部门或市本级项目法人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初审后转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并抄送省交通运输厅。由省发展和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省交通运输厅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出具行业审查意见,省发展和改革委在可研审批要件齐备的基础
4、上批复项目可研报告。第九条市本级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立项审查、建设模式和项目法人确定,按照雅安市市本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试行)要求,由行业主管部门商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立项审查、建设模式和项目业主确定由行业主管部门商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县(区)组织实施的项目,其立项审查、建设模式和项目业主确定按照属地相关要求执行。第十条项目法人不具备相应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项目法人应补充完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或选择具备
5、独立法人资格、专业建设管理能力以及相关资质条件的机构或单位代行项目建设管理。实行代建管理的公路建设项目,项目法人不免除法定主体责任。第十一条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原则上采用两阶段设计。对于技术简单、方案明确的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改建项目,可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对于技术复杂的桥梁、隧道等项目必要时应增加技术设计。建设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联合设计时,应确定一个设计单位总体负责,牵头制定总体设计原则,组织编制全线通用设计图,协调统一文件编制,汇总总体设计和总概(预)算文件。勘察设计单位应提升勘察设计质量、稳定路线方案,避免已批复的要件重新报审。第十二条设计文件须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
6、文件编制办法进行编制。其中概(预)算文件应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和交通运输厅有关规定编制。概(预)算编制、审核人员应持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交通运输工程专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O第十三条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实行设计文件咨询审查制度。在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后,项目法人应委托咨询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过程审查。一级公路、特大桥、特长及长隧道、复杂或特殊结构工程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技术实力强、熟悉同类工程、履约和信用记录好、具备较好服务能力的单位进行审查,其他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可委托具备相应工程资信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的国省干线公路审批事项,在进行现
7、场踏勘后,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召开审查会议,依据会议审查情况办理相关批复。对于特殊结构、超过一定规模的特长隧道、特大桥工程,项目法人可引进勘察设计监理制度,加强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质量和进度的管控,提高设计方案合理性、可行性。第十四条国省干线公路项目的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由市交通运输局进行初审后报交通运输厅审批;两阶段施工图设计由市交通运输局审批,应严格执行初步设计批复的规模和技术标准。县(区)组织实施的项目应先经县(区)交通运输局把关后报市交通运输局。灾后恢复重建等特殊项目的行政审批权限依据相关文件执行。第十五条设计文件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查(批)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县(区)交通运输
8、局设计文件审批申请和初审意见或市本级项目法人设计文件审批申请;(二)立项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复;(三)初步设计批复(施工图审批提供此项);(四)全套设计文件(含概算、预算及其电子文档);(五)过程审查咨询意见、设计单位回复意见及咨询确认意见;(六)安全评价报告(若涉及)。第十六条市交通运输局在收到设计文件审查(批)申请后,同步通知本级造价机构进行造价审核。建设单位应按照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及重要农村公路造价文件审核工作手册提交完整的项目资料后,造价机构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造价审核意见。由市交通运输局审批的项目,在取得造价审核意见后,应按规定通过政务中心受理办理。第十七条国省干线公路项目两阶
9、段初步设计和一阶段施工图批复有效期为2年。项目批复文件需要延期的,项目法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延期。项目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超过延长期限仍未开展后续工作的,需重新报批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市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和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申请和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二)项目工可、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建设程序批复文件复印件;(三)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合同文件;(四)项目从业单位及人员资质与资格证明材料;(五)项目参建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第十九条国省干线公路
10、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施工许可申请由项目法人提出,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批,按规定通过政务中心受理办理。办理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三)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四)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五)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六)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七)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八)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请书。第四章招投标管理第二十条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核准的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遵循公开、公平
11、、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从优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设备采购、材料供应等单位。鼓励采用电子招标方式开展招投标工作。第二H-条项目法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应加强标段划分、合同工期、人员设备、信用等级、施工标准化、环保要求等关键条款研究,确保招标文件条款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第二十二条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对招标文件、评标结果、招标投标工作报告、合同签订情况等进行备案,对开标、抽取评标专家、评标实施现场监督;处理应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投诉。县(区)交通运输局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做好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
12、监督工作,督促指导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项目招标人依法依规开展招标相关工作。第二十三条国省干线公路项目招标实行事后备案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文件补遗书发布后1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文件和招标文件补遗书报送至市交通运输局备案,按规定通过政务中心受理办理。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第二十四条国省干线公路项目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度。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确定履约人员和投入的设施设备,合同的标的、价格、质量、安全、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项
13、目的代建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控、检测、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签订合同,严格合同管理。第二十五条市、县(区)政府投资项目,可由同级政府确定本级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国有企业作为项目业主,承担其资质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第五章工程建设管理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管理是指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参建单位进行的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环保、廉政、农民工工资支付等管理活动。第二十七条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所在的各级政府应加强项目征地拆迁、地材供应、用水用电、建设环境等
14、要素保障协调工作。建设项目应加强投资预算管理,做好资金平衡,全额落实建设资金。地方财政投入资金应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及时到位。第二十八条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承担监理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具有与国省干线公路项目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要求。监理单位应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以及与项目法人签订的监理合同对施工承包合同的执行、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等方面进行监理。第二十九条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应当建立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
15、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监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第三十条市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质量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应主动接受、积极配合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管理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三H-条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应逐步推动工地建设标准化、施工工艺标准化、施工管理标准化。施工图设计、概预算编制、施工招标等各环节应明确标准化有关要求和所需费用,保障工程建设质量。一级公路新建项目应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施工标
16、准化要求。第三十二条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应依法加强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管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监督的机构、人员和制度;实行安全责任登记制度,健全责任档案;督促施工单位加强一线作业人员岗前培训;积极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对不达标的工程项目挂牌督办,督促落实整改。各从业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强化单位及个人责任,落实改(扩)建公路施工与保通措施,对重点路段和重要工序实行预案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三十三条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建设项目实施中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项目法人应按工程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