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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公司工程文件转发规定设计变更、经济卷证以及施工过程中工程部下达的能直接或间接发生经济行为的通知单、工作联系单、回复单是确认工程造价的重要依据,现为加强管理,保证该项资料的安全完整,特作此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经济签证、能直接或间接发生经济行为的施工通知、工作联系单、回复单的内部以及对外发放工作。具体规定:1、工程部、投控部将上述文件手续办理齐全后,由工程部转总经办,总经办加盖公章后(取消工程部工程专用单),工程部负责对外下达取文通知,总经办统一发放,并填写文件转发记录,收件人签字(详见样表)2、文件存档总经办存档文件须经取文单位签收人员签字,签字齐全后由公司档案管理员登记造册存档。3,文件查阅存档文件原件不对外借阅。公司相关部门查阅文件,需持工程部经理签批单,方可查阅;需借出时由总经办取文复印、发放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