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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小知识一、什么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这一系列的活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的不同结果,分别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维持、撤销、变更、驳回、责令限期履行职责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通俗的说,行政复议就是行政系统内部的民告官,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对行政执法引发的行政争议依法进行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但对普通民众而言,民告官的行政复议制度距离日常生
2、活比较遥远,甚至部分民众都不知道有这一制度。其实早在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就发布了行政复议条例,并于1994年10月9日进行修订。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二、行政复议的优越性有哪些?相比较其他行政纠纷解决制度,行政复议有以下的优越性:第一、复议期限短,时效快,复议只有一次,且复议期限60日,最长可延期30日。第二、申请复议方式多样,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的方式,也可以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发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第三、行政复议程序对于行政机关一裁终局,被申请人不能以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节省了争议解决的时间。第四、便民实惠,行政复议不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