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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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龙区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0)105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濮政(2000)32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濮政(2003)70号)、濮阳市人社局、

2、濮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通知(濮人社(2016)182号)和濮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濮政办(2022)1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华龙区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原则:医疗补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公务员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第三条华龙区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行政管理工作由区医疗保障局经办机构负责落实。第四条华龙区公务员医疗补助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并与基本医疗基金分开核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使用。第二章医疗补助的范围和对象第五条符合国家公务员法规定的华龙区行政机关在职在岗公务

3、员和享受公务员待遇的退休人员;省批准的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在职在岗及退休人员。第六条经华龙区批准,可参照本办法实行医疗补助的其他人员。第三章医疗补助经费的来源第七条华龙区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区财政按上年度公务员(含退休)工资总额的6%筹集,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第八条医疗补助经费由区财政部门按月拨给单位,单位应按月向区医疗保障局经办机构缴纳,也可由财政部门按时拨付到区医疗保障局经办机构。第四章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第九条用于支付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大病保险的保险费。第十条用于补充享受医疗补助人员的个人账户,具体划入比例为:享受医疗补助人员本人工资(或退休金)总额的2%o第十一条用于享受

4、医疗补助人员在住院期间按照濮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实行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自付合规费用)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1、大病保险的自付保险费;2、住院(含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重症慢性病、门诊重特大疾病和门诊特定药品)期间发生的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具体标准为住院期间起付线部分费用补助50%;起付线以上,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报销后自付合规费用,按以下标准补助: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含退休)补助90%;县级及享受相应职级并行待遇的公务员(含退休)补助95%o第十二条根据我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结余情况,

5、安排公务员(含退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健康体检(可统一标准,自行安排)。第五章医疗补助费用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三条区医疗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第十四条成立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分管医保工作的副区长任副组长,组织、编制、医保、财政、人社、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华龙区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享受医疗补助的人员核定、待遇落实、动态管理及审计监督等工作。医疗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落实;财政部门负责预算监督;组织、编制、人社等部门负责享受医疗补助公务员的身份认定和动态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和监督。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与濮阳市

6、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濮政办202216号)、濮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实行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濮医保【2022】33号)配套实施。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华龙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附件:1、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濮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通知(濮人社2016)182号)2、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濮政(2003)70号)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0)105号)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0)37号)5、濮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濮政办【2022】16号)6、濮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实行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濮医保202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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