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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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追究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第三条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司由总工程师主持,技术质量部牵头,会同公司相关部门配合股份公司调查组对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开展调查工作;技术质量部负责严重质量缺陷的调查处理工作;分公司技术质量科负责其他质量缺陷的调查

2、处理工作;项目部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的处理管理工作。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调查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领导及事故单位的责任。第五条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处理、责任追究等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第六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必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进行调查。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和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

3、放过。第二章工程质量事故分类第七条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或工程结构损毁等情况,工程质量事故分为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第八条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工、返修、加固等,经过处理仍能满足设计及合同要求,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质量问题。第九条质量缺陷的等级。根据质量缺陷对工程质量、结构安全、运行、外观的影响及经济损失程度,将质量缺陷划分为三级:(一)一般质量缺陷:尚未流入下道工序,并且可通过本工序的返工或返修得到解决的,或者处理后其对工程的结构、使用功能、安全运行无影响,以及其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二)较大质量缺陷:已流入下道工序,造

4、成人工及材料浪费,影响下道工序工作,或者是主控项目中某些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对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有直接影响,以及其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三)严重质量缺陷:已流入下道工序,造成人工及材料严重浪费,影响下道工序工作24小时及以上,或者已完工项目部分主控项目验收不合格,对工程结构或使用功能有严重影响的,以及其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第十条质量事故是指工程项目不满足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在施工过程中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期间和设计使用年限内,因质量问题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或因构造物倒塌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且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5、第十一条质量事故的等级。根据质量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或工程结构损毁情况(自然灾害导致除外)分为四个等级:(一)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O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O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三章工程质量事

6、故报告第十二条质量缺陷的报告程序(一)质量缺陷发生后,项目部必须逐级汇报质量缺陷情况,每级汇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项目经理、分公司经理是本级第一责任人,公司技术质量部在接到严重质量缺陷报告后于24小时内派人主持进行质量缺陷初步等级界定,项目部及有关人员必须无条件配合取证。(二)因工程质量缺陷受到举报、媒体曝光及受到政府部门通报的,应及时向公司技术质量部报告。第十三条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分公司负责人报告;分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公司相关部门报告。第十四条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

7、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进行拍照或录像。第十五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地点等;(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工程部位以及参建单位名称;(三)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六)其他应该报告的情况。第四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第十六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一)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二)一般和较大质量缺陷由分公司组织调查;严重质量缺陷由技术质量部牵头会同工程管理部、安全设备部、法律事务部

8、、成本合约部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缺陷的性质进行调查、评估。(三)一般以上质量事故由股份公司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公司由总工程师主持,技术质量部牵头会同工程管理部、安全设备部、法律事务部、成本合约部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配合组,配合股份公司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第十七条事故调查组应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

9、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第二十条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名称及各参建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四)事故项目有关质量检测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六)事故发生的社会影响、企业信用等影响的评估;(七)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八)事故

10、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在调查报告上签字。第二十一条在事故查过程中发现质量事故等级超过初步界定等级时,应及时补报,并按实际事故等级进行调查。第五章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第二十二条对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实行处罚和处分两种形式,对于造成严重质量缺陷的处分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党委会议决定;对于造成一般以上事故的处理按政府主管部门或股份公司处理标准,两者不一致时按就高原则,不再重复处理。第二十三条按照发生事故的等级,处罚依据下列规定对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事故等级牵头部门内部处理规定一般及较大质量缺陷分公司技术质量科牵头分公司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制定细则并严格执行。严重质量缺陷公司技术质

11、量部牵头1、对项目部处以500030000元罚款;2、对分公司质量科处以200010000兀罚款;3、对分公司分管质量的副经理或分公司经理处以IoOO6000元罚款o一般及以上事故总工程师主持,技术质量部牵头事故调查配合组执行政府主管部门或股份公司处理标准,两者不一致时按就高原则,不再重复处理。第二十四条对发生质量问题负有责任的分包单位、委托单位,应在责任界定后,依据合同进行处理。第二十五条凡因明知故犯或屡教不改而酿成责任质量事故的,参照以上条款加倍处罚。第二十六条严重质量缺陷等级的罚款交至公司财务资产部,一般以上事故等级的罚款交至股份公司财务部。第六章事故处理决定的落实第二十七条分公司应吸取事故教训,进行事故案例分析,制订、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第二十八条分公司技术质量科负责对事故防范措施和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司技术质量部及相关部门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公司技术质量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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