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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河源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城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供水和用水等有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节约用水工作遵循统一规划、合理配置、分类指导、计划用水、综合利用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第四条市、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日常监督
2、管理工作,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节约用水标准,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对节约用水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市、县(区)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工业节水的有关工作,推广使用工业节水工艺、设备和器具,并进行监督检查。市、县(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节水的有关工作,推广使用农田节水技术、设备和器具等。市、县(区)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节约用水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实施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政策,依法公开累进加价和阶梯水价标准。市、县(区)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推动学校加强节约用水的宣传和教育。市、县(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统计、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有关主
3、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受市、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入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对浪费用水的行为予以披露,营造全社会节约用水的良好氛围。第二章计划用水第六条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以下统称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地级以上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并对重点用水单位实行分级管理,重点用水单位分级管理权限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七条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定额管理,
4、积极推进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用水管理,并实施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具体办法按市发展改革和主管部门所颁布的文件执行。第八条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除按计量的水量缴纳非居民用水对应类别基本水费外,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部分还需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费用:(一)超定额(超计划)20%(含)以内的水量加价100%;(二)超定额(超计划)20%不足40%(含)的水量加价150%;(三)超定额(超计划)40%以上的水量加价250%。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更严格累进加价制度,凡
5、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公布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各档加价标准分别为150%、200%、300%o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为各类别自来水基本水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和各种附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的收费。第九条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也可委托供水企业代收代缴,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非居民用户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本级政府节水管理、节水科研工作和完善用水计量设施等,具体办法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除
6、水力发电外,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按照以下规定累进征收水资源费:(一)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不足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加收一倍水资源费;(二)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四十的部分,加收二倍水资源费;(三)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百分之四十以上的部分,加收三倍水资源费。第十一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区域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建立本级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体系。全市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不得超过省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各县(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不得超过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严管取水许可审批,严控不合理增长,对已经达到用水总量指标的地区,停止审批新增
7、取水。第十二条用水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建议;新增用水单位应当在用水前30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建议。用水单位提出用水计划建议时,应当提供用水计划建议表和用水情况说明材料。用水情况说明应当包括用水单位基本情况、用水需求、用水水平及所采取的相关节水措施和管理制度。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用水计划建议表示范文本和所需提交材料的目录在办公场所和网站公示,并逐步实行网上办理。市、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定额、供水单位的供水能力以及相应的产业政策和发展需求,结合用水单位近3年的用水情况和用水单位提出的下一年度用水
8、计划建议(每年1月至12月),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于每年1月31日前书面下达所管辖范围内用水单位的本年度用水计划;新增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20日内下达。逾期不能下达用水计划的,经市、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用水单位。用水单位用水未满3年的,参照设计用水规模、用水定额和实际用水量核定用水计划;未按照规定提出用水计划建议的,不影响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用水计划。第十三条用水单位要求调整年计划用水总量的,应当向市、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水计划调整建议,并提交计划用水总量增减原因的
9、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用水单位不调整年计划用水总量,仅调整月计划用水量的,应当重新报市、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用水计划调整建议之日起15日内核定或者备案,并书面通知用水单位。第十四条用水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减其年计划用水总量:(一)用水水平未达到用水定额标准的;(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或者设(三)具备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条件而不利用的。第三章节约用水管理第十五条节约用水规划由市、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编制,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10、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县(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积极落实节约用水规划。第十六条市、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做好节水型企业、单位、社区等载体的创建。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用水的,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方案,将节水设施的建设资金纳入主体工程投资概算,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项目的行业管理分工,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图纸审查、节水器具或节水设施应用和验收等环节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第十八条大力推
11、广使用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器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国家和省的节水产品推荐名录予以公布;对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名录在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方面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第十九条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以及城乡新建居民小区,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使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尚未安装节水型设备和器具的,应当逐步更换。鼓励居民和用水单位使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第二十条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加强消防用水的管理,除公安消防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消防栓用水。第二H一条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制定并实施节水计
12、划,加强节水管理,对生产用水进行全过程控制,采取循环用水、废水处理回用、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禁止企业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工业企业应当加强用水计量管理,配备和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建立水耗统计和用水状况分析制度。第二十二条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农业用水管理,科学编制农业发展规划,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布局,推广建设农业节约用水工程项目,发展节约用水型农业。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的先进种植、畜禽养殖和灌溉技术,发展节水型农业。第二十三条餐饮、宾馆、水上娱乐等服务业单位,应当采用节
13、水技术、设备和设施。游泳、洗浴、洗车、洗衣等特殊行业用水,应当采用低耗水、循环净化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第二十四条公共供水管网管理单位、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第二十五条使用供水工程、公共供水管网等供水单位供水,且月均用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含)的非农业用水单位,应当确定为重点用水单位。根据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要求和实际需要,市、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月均用水量不足1万立方米的非农业用水单位确定为重点用水单位。第二十六条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和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以改进用水工艺、更
14、新用水设备,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水平衡测试结果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月均用水量10万立方米及以上(含)的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每4年至少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月均用水量不满10万立方米的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每6年至少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鼓励非重点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申请认定节水型单位(企业)或者要求增加用水计划的用水单位,应当先开展水平衡测试。第四章非常规水源利用第二十七条大力推进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将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第二十八条市、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单位或企业,应优先使用再生水。第二十九
15、条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用水以及生态景观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单位,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雨污水管网和排水设施改造,采用下凹式绿地、下沉式广场、渗透式路面、雨水花园等措施加强雨水收集利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配套建设雨水利用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安装建设雨水净化、渗透、收集系统或者再生水利用设施。第五章保障与激励措施第三十条市、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队伍建设,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建立健全水资
16、源督察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三H一条市、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供水、用水单位的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提供真实情况,不得拒绝、阻挠、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三十二条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节约用水技术改造、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鼓励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节水型企业(单位)创建等节约用水项目。第三十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在本市节约用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成效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具体按河源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进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有关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