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对受处分人员评价集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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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我评价】党组织由共产党员组成,组织结构为:党组、党组织、党支部和委员会。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党组织对受处分人员评价的文章3篇,欢迎品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中

2、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

3、次。湖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湘组发200711号)规定,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关于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人员年度考核的处理意见(湘纪办发(2015)1号)规定,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实施办法(湘纪发20045号)规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到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因其他错误而受到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

4、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到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因其他错误而受到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到行政降级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受到行政撤职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关

5、于对违反群众工作纪律和干部作风要求进行问责的暂行办法(湘组发201310号)规定,受到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问责的,取消被问责对象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受到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问责,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延伸解读:上述两个案例中,受处分人年度考核等次评定均应确定为不称职。然而,在实际处分决定执行中,却出现了不定等或定等称职等“低级错误”。归根结底,还是因为处分决定执行单位、职责部门及相关人员的意识不强、政策不清、责任不明,也不排除部分领导和工作人员“老好人”思想作祟,导致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处分

6、决定是对违纪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或意见,处分决定执行是纪律审查工作的最后一道关口,受处分人员年度考核等次评定是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行百里者半九十,不重视“终点”的后果将会是前功尽弃、功亏一费。执纪程序越往后愈加重要,越往后应当愈加严格。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直接造成违纪人员无法得到应有处理,导致纪律审查的效果大打折扣,严重影响党委、纪委的公信力以及纪律处分的严肃性、权威性。处分决定涉及受处分人员的党员权利、职务级别、工资待遇、考核定等和任用晋升等具体事项。因此,处分决定执行也并非纪检监察机关一家之事、一家之责。各级组织部门、人社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都是处分决定执行

7、的职责部门。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相互协作,实行联动配合,确保处分决定的执行不打折扣、不留死角。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处分决定执行的监督检查。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如果发现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送达、宣布处分决定;未按规定收缴、处理违纪行为获得的经济利益或者纠正违纪行为获得的其他利益;在处分期或者处分影响期内,违反规定给受处分人员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等处分决定执行缺位、失位、不到位的情形,纪检监察机关要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对相关责任部门以及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处理。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惩前瑟后、治病救人”原则,体现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

8、员的严管厚爱,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参照外地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教育管理和跟踪回访工作”,是指全区纪检监察机关和受处分人员所在党组织(单位)共同对已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且仍处于处分影响期内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进行的思想教育、日常管理、监督预防、跟踪回访等工作。第三条教育管理和跟踪回访工作坚持依纪依法、保障权利、分级管理、协作配合的原则,着力通过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实现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的综合效果。第四条受处分人员所在

9、党组织(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除按要求开展以案促改外,还应主动承担起受处分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一)建立工作责任制,按照主管领导优先、便于工作开展的原则,通过召开支部委员会等形式科学确定具体责任人,“一对一”负责受处分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二)严格落实受处分人员职务、职级、待遇、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等影响性规定;(三)建立受处分人员日常谈心谈话机制,原则上自处分之日起责任人每3个月要与受处分人员开展一次谈心谈话,必要时可适当增加谈心谈话频次,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教育提醒,其中谈心谈话台账表每人一份,每次谈心谈话均要认真填写;

10、(四)妥善解决受处分人员提出的合理要求;(五)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跟踪回访工作;(六)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根据本人申请按程序办理恢复党员权利事项;(七)处分影响期满后,就受处分人员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作出评价,填写受处分人员教育管理工作登记表,反馈给负责监督日常教育管理工作落实的纪检监察机关;(八)其他按规定应当开展的工作。第五条全区纪检监察机关应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履行相应的指导督促、监督检查、跟踪回访责任,其中区纪委监委机关负总责,区纪委各派驻纪检组负责授权监督单位受处分人员的相关工作,镇(办事处)纪(工)委负责本辖区受处分人员的相关工作:(一

11、)建立负责范围内受处分人员教育管理工作总台账,掌握总体情况并定期汇总分析;(二)指导督促受处分人员所在党组织(单位)开展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工作;(三)监督检查受处分人员所在党组织(单位)落实受处分人员职务、职级、待遇、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等影响性规定以及恢复党员权利等工作情况;(四)监督处置侵害受处分人员正当权益的问题;(五)按要求开展受处分人员跟踪回访工作;(六)处分影响期满后,结合跟踪回访情况和受处分人员所在党组织(单位)的评价,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提供受处分人员的任用参考建议;(七)其他按规定应当开展的工作。第六条对受处分人员的跟踪回访次数应当根据处分影响期长

12、短和受处分人员思想工作状况予以确定,原则上不少于2次。首次跟踪回访应当在处分决定送达后3个月内进行,处分期满前1个月内要再次进行跟踪回访。第七条对受处分人员的跟踪回访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人员。回访人员至少由2名纪检监察干部组成。回访前应全面了解受处分人员的基本情况,熟悉案情特别是处分所依据的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有针对性的回访方案。回访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注重工作方式方法,与受处分人员进行同志式、平等式谈心交流。(二)查阅资料。查阅受处分人员所在党组织(单位)开展口常教育、监督、管理的相关资料。(三)当面谈话。与受处分人员面对面谈心谈话,了解受处分人员的思想认识、工

13、作开展、错误改正等情况,听取诉求并对其开展法纪教育,进行思想疏导。(四)听取评价。听取受处分人员所在党组织(单位)党员干部群众对其思想状况、现实表现、工作实绩等的评价,也可对受处分期间现实表现情况进行测评。(五)反馈情况。整理受处分人员回访情况,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填写受处分人员回访登记表,向受处分人员所在党组织(单位)反馈。第八条受处分人员所在党组织(单位)应将相关工作情况填入受处分人员教育管理工作登记表,并在处分影响期满后15日内送达负责监督日常教育管理工作落实的纪检监察机关,由其连同受处分人员回访登记表在处分影响期满后1个月内一并送达作出相应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第九条作出相应处分决定的

14、纪检监察机关应将受处分人员回访登记表受处分人员教育管理工作登记表建档保存,应及时把科级干部的表格复印件移交并存入干部廉政档案,应定期将教育管理和跟踪回访情况通报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特别是在处分影响期满后,对思想转变好、综合素质高、工作实绩突出者,积极向组织人事部门推荐,由其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任用政策予以恰当安排和使用。第十条对于在受处分期间表现良好,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按有关规定恢复党员权利或自动解除处分;对在受处分期内发现新的违纪违法行为线索的,一经核实,按照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第十一条受处分人员所在党组织(单位)应把该工作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具体行动,对不按要

15、求对受处分人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和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跟踪回访工作的党组织(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二条本办法涉及事项,凡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洛龙区纪委监委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近日,为进一步加强对受处分处理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贵阳市纪委市监委出台加强对受处分处理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和关心关爱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秉着“惩前忠后、治病救人”原则,帮助受处分处理人员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放下思想包袱,激活干部干事创业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持续做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后半篇文章”。工作办法共15条,明确了关心

16、关爱工作目的、定义、对象,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具体职责,回访程序等内容。制作受处分处理人员教育管理和关心关爱工作登记表受处分处理人员回访登记表和谈心谈话工作台账,切实增强可操作性。工作办法对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进行了明确,指出受处分处理人员所在党组织(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提出建立工作责任制、定期开展谈心谈话、妥善解决受处分处理人员提出的合理诉求等九项具体职责。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提出建立关心关爱工作台账、加强指导监督等五项工作职责。坚持“谁监督谁回访”原则,通过回访了解受处分处理人员对违纪行为认识和改正情况,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工作办法强调了影响期(处分期)满后干部使用问题,规定受处分处理人员影响期(处分期)满后,党组织(单位)根据受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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