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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监管部门关于认证活动广告的审查提示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认证相关广告活动,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杜绝认证、检验检测相关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X市场监管局对认证活动广告宣传作出以下审查提示:一、加强广告中认证主体资质审查根据认证认可条例规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境外认证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与所从属机构的业务范围相关的推广活动,但不得从事认证活动。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接认证机构自我宣传的广告时,应当查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有效认证机构批准
2、书,并根据批准书附件记载的“认证业务范围”核对广告内容。不得发布含有未经批准开展认证活动、冒用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超出批准范围开展认证活动等内容的广告,不得进行不实宣传、夸大宣传。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亦可以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认证机构名录及认证结果。二、加强广告中涉及认证活动内容的审查发布涉及认证活动内容的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作虚假、误导性的宣传。宣传企业或者产品获得认证认可等内容,应当符合广告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认证认可内容有使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不得利用伪造冒用认证证书和检验检测报告进行广告宣传,认证机构宣传认证活动的广告中,不得出现“当天出证/报告”、“直出证书”、“不送样检测”等涉嫌虚假认证的内容,不得宣传“确保通过”、“保证出证/保证合格”等保证性承诺。除国家统一推行的认证制度外,对于认证机构自行开展的认证活动及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词进行广告宣传。媒体单位、广告经营单位等在发布含有认证内容的广告时,应严格落实查验广告证明、核对广告内容的法定责任,认真审查相关主体资质及广告内容,不得为违法违规认证活动刊登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