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24号-北京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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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24号(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方法)2009-08-10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方法己经2003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代市长王岐山二OO三年六月六日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当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其次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占地)拆迁房屋,并须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

2、本方法。征地拆迁宅基地以外的房屋的,依据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拆迁人是指经依法批准征用或者占用集体土地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用地单位。本方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除房屋拥有全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方法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六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方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其次章拆

3、迁管理第七条用地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八条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诞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缘由必需入户、分户的除外;(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五)房屋、土地租赁;(六)变更房屋、土地用途。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准用地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办理事项和暂停期限。暂停期限

4、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年。用地单位确需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报经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半年。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第九条用地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下列文件:(一)用地批准文件;(二)规划批准文件;(三)拆迁实施方案;(四)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状况向被拆迁人公告。第十条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拆迁实施方案由拆迁人依据本方法第三章的规定和经批准的征地方案

5、拟订,报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后执行。占地拆迁房屋的,拆迁实施方案由拆迁人拟订,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后执行;其中旧村改造的拆迁实施方案在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探讨通过。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布拆迁实施方案,公布的期限不少于10日。第十一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二条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

6、搬迁的,属于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由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三章拆迁补偿和安置第十三条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第十四条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依据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方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依据前款规定对被拆迁人赐予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第十五条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据本

7、方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但依据市人民政府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以本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探讨通过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依据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也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状况安置。其他拆迁人托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本条其次款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安置房屋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支配,依法取得用地和规划许可。第十七条农村集体

8、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拆迁宅基地上房屋,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另行审批宅基地由被拆迁人自建房屋,并对被拆除的房屋依据重置成新价赐予补偿。其他拆迁人托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限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限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限制标准的部分,可以依据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赐予适当补偿。每户宅基地面积的限制标准,依据区、县人民政府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

9、规定第六条确定的标准执行。第十九条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全部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全部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依据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本方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全部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赐予适当补偿。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当地实际状况确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本方法施行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全部权证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

10、准建房文件的,拆迁房屋时不予认定。其次十条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依据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依据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赐予适当补助。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其次十一条占地拆迁宅基地以外房屋的补偿,参照征地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其次十二条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除依据本方法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其中,征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其次十三

11、条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征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其次十四条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据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赐予适当补偿。第四章法律责任其次十五条违反本方法第七条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或者区、县国土房管局责令停止拆迁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其次十六条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违反本方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

12、予查处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情节严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窕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其次十七条因进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贫困山区农夫搬迁以及因地质灾难移民涉及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不适用本方法。其次十八条本方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本方法施行前已发布拆迁公告的,不适用本方法。关于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方法(草案)的说明一、立法工作的状况近年来,随着本市城乡结合部地区建设和农村村镇建设步伐的加快,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量越来越大,由于现行的房屋拆迁法规仅运用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缺乏

13、相应的法律制度,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拆迁成本无序上升和随意侵害农夫利益的现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亟需通过立法进行规范。郊区县政府特殊是远郊区县要求立法的呼声很高,市人大代表也多次提出立法建议案。对各方面的呼吁,市委、市政府领导特殊重视,多次对立法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据此,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等部门进行了10个多月的调研论证、反复征求看法,起草了北京市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方法(草案)。今年4月1日第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经探讨原则同意了该草案。4月以来,依据会议的确定,牛有成副市长三次组织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和市政府法制办对草案进行进一步修改,并再次书面征求了14个郊区县政府的看法,面对面

14、听取了朝阳区、通州区部分乡、镇、村基层工作同志的看法,同时将草案的修改状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同志作了特地汇报。在广泛听取看法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了现在的方法(草案)。5月27日第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其次次探讨并通过了方法(草案)。从征求看法的状况看,郊区县政府对立法确定的基本思路是赞同的,对方法(草案)将征地与占地统一进行规范,实行房地分派,以地为主进行补偿的原则是确定和支持的,并希望尽快颁布实施。同时,也提出了一些看法和建议,主要是:对征地特殊是占地补偿安置政策灵敏一些,赐予基层政府依据本地区实际状况适用法规的更多一些权力,增加对特殊的住房困难户补助的规定,增设法律责任以及进一步明确宅基地面

15、积和房屋面积的认定标准等。有一些近郊区的同志也表示出担忧,怕新政策确定的补偿水平与城市拆迁水平相差太大,给拆迁工作增加难度等等。对各方面提出的看法特殊是区县和基层提出的各种看法我们反复进行了探讨,有的区县同志担忧的问题先后提出几套方案进行比对测算。现在的方法(草案)我们认为比较好地考虑和吸取了各方面看法,是比较成熟的。二、方法(草案)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方法(草案)贯彻了以下原则:一是在土地管理法的法律制度框架下规范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政策和管理,并留意与城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政策相连接;二是拆迁补偿实行房地分开、以土地为主的原则,使补偿和安置更具有普遍的公允和合理性;三是确定补偿标准,要

16、兼顾拆迁人和农夫双方的利益,既要降低拆迁成本,保障城市和郊区建设的须要,又要让被拆迁的农夫搬得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四是充分考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困难和多样性,适当放权,发挥区县和乡镇政府的作用,确保拆迁政府因地制宜地得到实施。关于方法(草案)的主要内容:第一、关于适用范围方法(草案)规定的适用范围,包含了征地拆迁房屋和占地拆迁房屋两种情形。2001年11月1日以前,本市征地拆迁的补偿安置政策始终按城市(即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政策执行。2001年11月1日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市城市房屋拆迁方法明确规定,城市房屋拆迁不再包含国家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全部土地中对农夫房屋的拆迁。在实际征地工作中,部分农夫为多得补偿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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