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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大学文件青大教字2005 46号关于印发青岛大学教学计划执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学院,校行政各部门,校直属各单位:青岛大学教学计划执行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 过,现予印发,望严格遵照执行。二C)O五年十月十七日主题词:教育教学规定通知青岛大学校长办公室2005年10月17日印发青岛大学教学计划执行管理规定(试行)为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建立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培养模式和教 学管理机制,特制订本规定。第一条 教学计划是学校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体现学校的人才培养 模式、培养规格和办学特色,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及有关工作的基本依 据。第二条 教学计划是学校教
2、学工作的法规性文件。教学计划的制订、修订和执行是 学校最重要的教学立法和执法活动之一,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第三条经学校批准的教学计划,由教务处和各学院负责组织执行。第四条 各专业教学计划应在每学年开学初向新生公布,以便新生了解专业及课程 结构,并根据自己的情况,编制学习或选修计划。第五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任何单位、教师和教学辅助人员都不得以各种 借口加以推诿。教学任务按学科性质和业务范围由相关的学院(部、中心)和教研室归 口承担,教务处做好协调工作。特殊情况下,可由相关的单位在教务处主持下协商解决 教学任务的归口转移问题。第六条各学院要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教学计划于每学期按规定的时
3、间报教务处,由 教务处向开课单位发出下学期教学任务通知书,通知书上应有专业教研室主任和系主任 审查后的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第七条 承担教学任务的学院接到教学任务通知后,要尽快把教学任务分解,具 体落实到各有关教研室和承担教学的教师,认真填写教学要求。第八条 教务处在组织排课之前,应认真核查各学院教学任务安排情况,确认合理 之后组织各学院教务员排课。第九条 经审批同意执行的教学计划,不得擅自修改。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教学计 划,须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变动理由,经主管教学的院长签字同意,提前一个学期报教 务处审核,并经主管校长审批。未经批准擅自修改教学计划者,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教育的教学管理。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解释。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院 系专业 学年学期计划调整情况填表日期 年 月曰序号原课程名称或实践教学环节原开设 学年、学期学时现课程名称或 实践教学环节调整后开设 学年、学期学时调整类别:增加/删除课 程、iM0 W调整原因:系主任签名院长签名教务处长签名分管校长签名说明:1、此表须在教学计划任务书下达后,学期排课前报教务处,一式两份。2、凡增删课程,增减总学时须经教务处审核,校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