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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动物医疗废物处置实施方案为加强动物医疗废物处置,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XX市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2022-2025年)(X环办(2023)X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按照主体收集、统一转运、定点处置、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总体思路,在现有动物医疗废物处置方式的基础上,加快扩面实施,加强工作规范,实现收集、转运、处置全程闭环运行和管理。到2023年底,实施完善动物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摸清动物医疗废物产生底数,出台管理办法,建设动物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到2025年底,完善动物医疗废物回收处置政策支撑和组织监管体系,基
2、本建成动物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和运行机制,动物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二、主要任务(一)明确动物医疗废物范围。动物医疗废物是指XX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废弃物,是指动物诊疗机构、动物饲养场、兽医实验室、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单位产生的动物诊疗废弃物,以及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研究、教学、检测等非动物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和其他危害性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废弃的注射器、针头等医疗器械、金属类或玻璃类医用锐器以及兽用药物、生物制品等,不包括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收集对象主要包括动物诊疗机构、动物饲养场、兽医实验室、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
3、动物园以及其他有动物医疗废物产生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研究、教学、检测等单位,相关单位产生的动物医疗废物不得随意丢弃。鼓励用可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用品替代一次性医疗器械、用品,实现源头减量。(二)建立科学收集体系。按照“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建立以“自行委托处置为主、集中收集处置为辅”的医疗废弃物处置体系。我市所有动物诊疗场所、市动物疫病监测诊断中心以及大型养殖场要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委托处置协议,动物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及时将动物医疗废物交由集中处置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减少动物疫病传播风险。对于达到XX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但医疗废物少的畜禽养殖主体及其他散养户,市畜牧兽医所在港南(港
4、北)动物保护检疫站设置专门的医疗废物归集点,并按规定组织港南(港北)动物疫病技术服务站对其产生的医疗废物统一进行上门收集、包装,在规定时间内运送至归集点,再联系第三方处理单位进行转运处理。(三)建立统一转运体系。动物医疗废物由第三方处理单位使用专用密闭车辆统一转运,确保应收尽收,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遗撒、渗漏动物医疗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单位在与辖区内动物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归集点签订委托处理协议后,应提供利器盒、废物袋、转运箱等必要储存设施容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动物医疗废物丢失、泄露。(四)完善无害化处置体系。动物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动物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
5、动物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动物医疗废物处置实施方案,细化目标,明确措施并落实属地责任。乡镇(街道)要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确保辖区内动物医疗废物应收尽收。要落实相应保障措施,争取地方财政将动物医疗废物处置工作补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二)建立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分工负责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和协调,指定专人负责兽用医疗废弃物收集处置工作的组织和协调,适时召开多部门联席工作会议,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有针对性、有重点的开展动物医疗废弃物专项或联合监督检查。发现涉及动物医疗废弃物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等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通报,依法查处。(三)强化宣传培训。农业农村及生态环境部门要对动物医疗废弃物处置进行培训,督促相关主体参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要求,规范收集、转运、处置操作,切实树立起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防止因动物医疗废弃物导致的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