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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企公司重要岗位人员轮岗交流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对X集团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有效防范和化解廉洁风险,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和反腐倡廉建设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要岗位人员轮岗交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着眼于锻炼和培养干部,促进干部德才兼备、合理交流,为X集团实现“三发展一防范”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要岗位人员包括各子(分)公司党政正职及干部人事、资金管理、物资采购、物资管理、产品销售、工程管理、审计等管理岗位的负责人。第四条本办法
2、所称的轮岗交流,是指经组织工作程序,通过调任、转任对重要岗位人员工作岗位进行调整。第五条重要岗位人员轮岗交流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各子(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重要子公司正处级管理人员、XX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控股”)机关重要岗位人员由XX控股党委负责组织实施;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由所在单位党委(总支)组织实施。第六条重要岗位人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3年的原则上要进行轮岗交流,任职满5年的必须进行轮岗交流。第七条轮岗交流主要采取子(分)公司单位内部、子(分)公司之间、子(分)公司和XX控股机关之间、XX控股机关内部等多种形式进行。第八条轮岗交流由组织人事部具体
3、实施。每年由组织人事部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轮岗交流计划,报本单位党委审定后,分期分批实施轮岗交流。(一)组织人事部门拟订干部轮岗交流方案,对于重要子公司的中层正处级干部,在事先征求重要子公司党委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干部交流的意见和建议;(一)党委召开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三)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干部任免、调动等有关手续。第九条对轮岗交流调整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要及时按照规定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第十条轮岗交流要有计划性、针对性,要与干部补充调整、干部培养使用等工作统筹考虑,兼顾工作连续性和稳定性。子(分)公司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同一职能部门正副职一般不整体交流。同一部门或单位的领导人员除有计划地安排轮岗交流外,还可适时进行分工调整。第十一条轮岗交流的岗位人员要服从组织决定,做好工作交接。调离后,不得干预原单位的工作。对不服从组织安排的,按干部任用的有关规定免职或者降职使用。第十二条本办法由XX控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