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四川分公司投资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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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投资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华电四川发电有限公司、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管理行为,建立科学高效的投资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发展质量,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投资项目经济评价办法,以及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华电四川发电有限公司章程、华电四川发电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办公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是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更新

2、(局部和全部更新)、改建、新(扩)建、收购等;股权投资是通过投资获得被投资单位一定股份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收购股权、增资扩股,以及其他使公司系统股权发生变化的活动等。第三条公司投资活动必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原则,并遵守以下要求:(一)坚持党的领导,认真履行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职责,全面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决策部署;(二)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与法律法规;(三)符合集团公司、相关上市公司和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四)符合公司系统资源优化配置;(五)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六)经营性投资项目的经济评价指标满足集团公司要求。第四条公司投资活动坚持“聚焦主业、量力而行”原则,严禁

3、投向列入集团公司或地方政府负面清单的领域和项目,严格控制非主业和参股投资,非主业投资项目要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与主业密切相关、为主业服务,并满足国资委核准的非主业投资控制比例要求。公司主业包括电力生产、热力生产和供应、与电力相关的一次能源开发和综合能源服务。第五条公司投资管理以发展规划为引领。投资活动按照项目前期、项目决策、项目实施、监督考核、后评价等程序,形成闭环管理。第六条公司投资管理坚持责权统一的原则。为确保决策主体明确、决策内容明晰、决策程序规范、决策风险可控,公司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投资决策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各级决策机构根据管理权限,履行审核把关程序,对决策内容和结论负责。各级

4、决策机构的决策人员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记录存档。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公司执行董事办公会是公司投资活动本级最高决策机构,党委会是公司决策重大事项的前置程序。第九条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应投资管理职责,就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相关边界条件、经济评价指标和投资风险等提出意见,履行公司投资审批程序,负责投资项目发起、立项、开工、主体开工等环节投资管理,负责指导落实项目投资主体及合作方选择、确定项目投资商业模式,负责向公司决策机构提交项目决策申请报告;负责国家及省级政府核准(审批)项目申请报告等相关文件的上报;

5、负责履行集团公司投资监督管理相关程序。(一)规划发展部是公司投资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组织制订公司发展规划、投资管理有关办法;负责公司新(扩)建电源项目前期管理;负责公司投资决策涉及的规划符合性、项目竞争力、资源风险等的审查;负责新(扩)建电源投资项目发起、立项、开工决策的组织协调,负责向执行董事办公会提交项目本级决策申请报告并负责报批(报备);负责牵头编制、申报年度投资计划(含前期计划);牵头负责投资项目后评价。(二)财务资产部负责经营类增资业务和公司系统内投资的金融股权项目前期管理;负责提出金融产业规划、投资计划建议,参与审查年度投资计划(含前期计划);牵头组织并购项目的尽职调查;负责投资项

6、目资金管理、相关费用边界条件的审核。参与公司已完成投资项目的后评价。(三)市场营销部负责提出公司投资决策涉及的电(热、冷)量、电(热、冷)价等相关边界条件及市场风险等的审核意见;负责组织并购项目的电量、电价相关工作;参与公司已完成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四)生产技术部负责电力产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负责提出技术改造投资计划建议,负责分管项目实施过程的质量、造价、风险等管理;负责投资项目涉及的燃料评价相关指标审查;负责科技创新、信息化项目管理;负责科技创新、信息化规划编制、投资计划建议;负责组织并购项目的设备、运行等因素的质量、效率评价工作;参与公司已完成投资项目的后评价。(五)工程建设部负责风光电项

7、目开工以及其他电力产业、新兴产业等项目主体开工管理,配合除风光电外的其他项目开工决策相关工作;负责项目建设用地、移民管理以及环水保工程实施等工作;负责分管项目实施过程的质量、造价、风险等管理;负责组织并购项目的工程建设相关事务,参与公司并购项目质量效率等评价工作;参与公司已完成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六)安全环保部负责负责提出公司投资决策涉及的环水保等指标的审核意见;负责投资项目环水保相关方案、指标、环水保“三同时”的监督指导,负责指导监督投资项目安全和职业健康“三同时”工作。(七)办公室负责投资决策涉及的政策法规符合性及法律风险管理;负责对投资项目提供法律支持,负责并购项目的法律相关事务。(八)

8、人力资源部、监督部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项目投资过程中的人力资源配置、机构设置、考核、责任追究等相关工作。公司系统小型基建项目职责分工按照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第十条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提出新(扩)建投资项目的发起、立项、开工、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收集、上报责任区域并购项目资源信息,并按公司相关批复意见组织开展后续各项工作;参与相关投资项目论证。第三章投资决策管理第十一条根据项目类型,设置投资决策管理环节。(一)新(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置发起、立项、开工、主体开工四个决策管理环节,其中风光电项目设置发起、立项、开工三个决策环节。(二)固定资产收购项目、新投资对外参股项目、

9、涉及股比变动或改变投资方向的股权投资等项目,设置发起、立项两个决策管理环节;不涉及股比变动的股权投资、配售电公司和交易中心等项目仅设置立项决策管理环节。(三)技术改造和信息化等项目设置立项、开工两个决策管理环节,科技项目设置立项决策管理环节,按照相应的管理制度实施。(四)分期建设的风光电项目可采取一次发起,分期立项决策、开工决策的管理方式。第十二条根据项目类别和投资额度,对项目实行分级决策管理。由集团公司决策的事项,公司在完成本级决策后,向集团公司报送项目决策申请报告。投资决策会议纪要、决策人员签字表、法律审查意见书(如有)等应在完成决策后随同项目决策申请报告一并上报集团公司。第一节发起决策第

10、十三条项目发起是针对获取的项目投资机会,研究项目初步的投资条件,判断投资价值。对于符合集团公司和公司发展战略和有投资价值的项目,公司与相关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开展发起决策工作。风光电项目发起决策前,公司所属单位要落实投资项目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合法性和相关边界条件,开展可行性研究、用地策划等相关工作,投资项目收益率满足集团公司要求。项目发起前发生的费用可在前期费或者前期拓展费中列支。第十四条投资项目发起由公司决策,公司完成项目发起决策后,报集团公司备案。通过竞配确定投资主体的项目,申报成功后报告集团公司,视同项目发起。对于需要以集团公司名义参与竞配或需要集团公司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1、履约保函,签订具有实质约束力协议的项目,报集团公司批准同意后开展下一步工作。第十五条项目单位获取新(扩)建项目投资机会后,组织进行初步的遴选和多方案比选,研究落实项目投资的基本条件,与相关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编制项目发起申请报告并经本单位研究决策后(完成投资项目决策签字表,格式详见附件1)报公司。各单位上报的新(扩)建项目发起申请报告,应确保报告内容完整,数据资料真实性、时效性符合要求,本单位决策程序规范,相关支持材料齐全。第十六条公司收到项目单位上报的新(扩)建项目发起申请报告后,及时组织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下同)进行审查(填写附件2)并形成报告,会同有关材料报分管领导审查

12、同意后,提交公司党委会研究、执行董事办公会决策。项目发起审查、决策的重点包括但不限于: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技术经济是否可行,是否有明显不可控的投资风险。第十七条风光电项目发起决策后可开展设备和施工预招标、核准(备案)和确定投资主体项目竞配(平价)申报、申请列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预安排)、申请成立公司。其他项目发起决策后,纳入集团公司前期工作计划管理。对于新(改、扩)建火电、水电等项目,可开展(预)可行性研究工作;生物质、地热能等项目,可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对于收购项目,可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火电项目在完成初可研审查、经公司专题研究判断项目可行后可开展

13、可行性研究工作。发起阶段原则上不应签署对下一步工作有实质约束力的合同或协议。第十八条通过公司发起决策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公司报告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在达到立项条件后履行后续立项决策程序。如因外部条件变化需暂时中止前期工作,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报告中止原因。重新启动前期工作时须重新履行公司发起决策程序。不同意发起的项目,相关单位应妥善处理好与相关方沟通、成果转让、费用处理等相关事宜。第十九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可中止发起工作,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函复直属单位,说明中止项目发起原因和意见。(一)不符合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二)建设条件或工艺技术存在不可控风险;(三)预期投资收益

14、低于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四)预期市场前景较差;(五)其它偏离发起条件的情况。第二节立项决策第二十条立项决策的重点是审核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合法性和相关边界条件。立项决策的项目必须完整,配套项目与主体项目整体或同步考虑。第二十一条新(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完成可研或同等深度的设计方案审查(水电项目完成预可研审查),项目规划、市场、主要建设条件及配套工程条件基本落实,其中风光电项目列入国家建设指标,取得用地预审、环评、水保批复后,项目单位委托技经中心组织项目技经评估(内审),根据技经评估(内审)意见开展立项决策工作。资产收购项目按照集团公司资产收购管理有关办法规定开展立项决策工作;

15、股权类投资项目在具备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条件后开展立项决策工作。第二十二条投资项目立项决策根据项目类别和投资额度,实行分级决策:(一)10亿元以内的其他电力投资项目由公司决策、1亿元以内的科工产业核心专业项目(含自动化、信息化、高端装备制造、环保水务、新能源技术等)、市政水务项目。公司履行立项本级决策程序后报集团公司复核。(二)新建风光电20万千瓦及以下、并购风光电5万及以下的由公司决策,报集团公司备案。(三)其他项目由集团公司决策。公司履行本单位立项本级决策程序后报集团公司决策。第二十三条新(扩)建电源项目具备申请立项决策所需条件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编制项目立项申请报告,经本单位立

16、项本级决策后报公司。电源投资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投资的必要性、项目建设条件、投资估算与经济效益分析、竞争力分析、风险分析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第二十四条公司收到项目单位上报的新(扩)建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后,及时组织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相关边界条件、经济评价指标和投资风险等分析讨论,提出审查意见,主管部门牵头落实。审查通过的项目,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公司党委会研究、执行董事办公会决策。公司完成立项本级决策后,根据决策权限分别报集团公司决策或复核。笫二十五条风光电项目在通过发起决策、其他项目在通过立项决策、具备核准(备案)条件后,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决策条件,向政府主管部门上报核准(备案)申请报告,取得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可申请设立项目公司。第二十六条风光电项目通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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