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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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1S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

2、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

3、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四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4、第二章经营许可和备案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L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车辆其他要求:(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1 .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 .年龄不超过60周岁;3 .经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

5、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第七条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L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FI)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

6、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货运站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

7、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表(见附件2);(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三)经营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第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行政许可。第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第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

8、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货运站经营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归档;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已备案的货运站名单,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

9、者已有车辆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并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第十五条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第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第十七条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或者备案的交通运输主

10、管部门,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注销手续。第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货运站名称、经营场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第三章货运经营管理第二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第二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第二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重型货运车辆、牵引车上安装

11、、使用行驶记录仪,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第二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按照规定要求取得的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第二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聘用按照规定要求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第二十五条营运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驾驶与其从业资格类别相符的车辆。驾驶营运车辆时,应当随身携带按照规定要求取得的从业资格证。第二十六条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禁止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禁止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第二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大型物件,应当制

12、定道路运输组织方案。涉及超限运输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第二十八条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装置统一的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时应当设置标志灯。第二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限运、凭证运输手续。第三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垄断货源。不得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开展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13、,防止货物变质、腐烂、短少或者损失。第三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要求,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鼓励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采用电子合同、电子运单等信息化技术,提升运输管理水平。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第三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第三十四条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

14、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第三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恶意压价竞争。第四章货运站经营管理第三十六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运营,不得随意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第三十七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第三十八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不得违规存放危险货物。第三十九条货物运输包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包装标准作业,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要

15、符合运输要求。第四十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货物的搬运装卸。搬运装卸作业应当轻装、轻卸,堆放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第四十一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规定,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第四十二条进入货运站经营的经营业户及车辆,经营手续必须齐全。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货运站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第四十三条货运站经营者不得垄断货源、抢装货物、扣押货物。第四十四条货运站要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第四十五条货运站经营者经营配载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提供的货源信息和运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第四十六条货运站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第四十七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第四十八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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