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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某江区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每批次食品用塑料包装非复合膜袋产品抽样数量见表Io表1抽样数量序号产品类别抽样数量检验样品数量备用样品数量1塑料购物袋从3箱中抽取100个(袋内尺寸应不小于100m100mm)。50个50个2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见表2表22。表1塑料购物袋(仅对食品直接接触用)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标识要求GB/T21661-20202环保要求GB/T6672-20013厚度及偏差GB/T6672-20014提吊试验GB/T21661-
2、20205跌落试验GB/T21661-20206漏水性GB/T21661-20207封合强度QB/T2358-19988落镖冲击GB/T9639.1-20089长度偏差GB/T21661-202010宽度偏差GB/T21661-2020备注:1)流通领域抽样无法确认预期使用条件时,总迁移量采用4%乙酸、50%乙醇、95%乙醉,70C,2h的试验条件:2)仅适用于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明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3判定规则3.1依据标
3、准GB/T21661-2020塑料购物袋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